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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問對方右手前3指全斷無法考照
因我先生前年往生,留下一老舊機車,未過戶,我也未留意沒保強制險,於今年5月與一位年長者擦撞,對方原本右手前3指就已經全斷,無法考駕照,且交通事故初步判決對方疏失較大(我為直行車,對方右轉),因我方受傷情形不大,但對方老人家,不經摔,大腿斷裂,手術醫療且表示家中無人照顧,請看護,出院後前往安養中心,費用頗高,今天我接到某產物保險公司來函通知將透過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請問1.對方是否屬無法駕車而駕車犯罪行為?2.補償金額是依照用戶所提的醫療收據,看護費和安養中心的費用全部都應屬於我要賠償的部分嗎?沒有所謂疏失責任比例嗎?3.如果賠償金過高,我無法支付後續補償基金會對我採取什麼措施?4.有無其他處理方式可降低賠償方式? 拜託請給與協助,本人單親需養兩位年幼孩子,經濟情況不佳,請幫忙看看有無處理方式,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7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 台端所詢問題,分復如下: (一)對方無照駕車,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而駕車,但並非從事犯罪行為,因此仍得依法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給付。 (二)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復依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規定申請本基金補償者亦準用之。又本保險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制,其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並非採實支實付,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相關醫療費用規定,可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等規定。 (三)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四)本基金行使代位求償權,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債務人若有清償誠意者,請洽個案承辦之法務人員協談和解事宜。若債務人無意和解或因故未達成和解或和解後未依約履行,則視個案具體情形,逕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起訴。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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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申請補償金的流程時間約為多久
由於我六月三號到產險申請 無強制險 死亡車禍的代辦補償金 到現在還沒出險或是後續通知 前兩天有詢問代辦的業務員 他說一些流程要跑 但他也是第一次辦理 不知需要多久時間 我是被害人的兒子 由於要申請加害人假扣押 急需這筆費用 所以想請問申請至理賠下來 大至上要多少個工作天 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6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有關 台端詢問個案之辦理進度情形,因缺乏請求權人相關資料,請儘速與本基金盧先生電話(02)87898897分機505聯繫,俾利協助查詢本案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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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車號找不到,可以特別補償基金申請醫療補償了嗎?
是車號找不到,險跟特別補償基金申請醫療補償了嗎?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6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之認定,建議備齊交通事故證明文件(例如現場圖、彩色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法令審定。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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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台摩托車碰撞, 我方無強制險, 對方可以跟特補基金請求補償嗎?
我與對方發生車禍(兩台摩托車碰撞) 雙方人員均受傷, 但我方車輛強制險過期(未投保). 當下均有請救護車送醫, 請警察做筆錄, 登記事故聯單. 在有對造(我方), 且事故車為兩台摩托車的情況下 1. 請問對方可以透過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賠償嗎? 2. 對方在大醫院的整形外科做的治療(傷疤處理)可列入賠償給付範圍嗎?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6月2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等情形,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故有關傷疤治療之傷害醫療費用須與汽車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且為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為限;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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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無照發生車禍,雙方受傷,但我方無肇事責任,會被強制險代位求償嗎?
106年4月發生機車對機車車禍,雙方都受傷住院手術, 經交通事故初步分析, 對方-機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肇事致人受傷。 我方-未成年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請問: 1.對方向我方申請強制險,強制險會向我代位求償嗎? 2.代位求償金額是對方申請之全額嗎? 3.代位求償金額與肇事責任比例有關嗎? 4.無照駕駛與肇事責任有關係嗎?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6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另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規定,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該代位請求權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給付金額為限。是以被保險人若經證明無過失,保險人亦有無求償金額之可能。 三、台端所提之無照駕駛肇事個案,其是否適用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依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應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若當事人間無法達成共識,得循司法程序辦理之。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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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但肇事責任是對方 可是對方又沒保險
我無照駕駛 但是我是被撞的。 我是直行機車,對方是左轉汽車,但是雙方都是綠燈 卻發生了車禍,我左側大腿骨幹粉碎性骨折 頭顱出血 肝有撕裂傷並出血 但對方完全沒有受傷不管是皮膚還是體內或器官什麼的,這樣我能要求哪些賠償,肇事責任確實歸對方。 但是對方並無汽車任一個保險,那麼不就不能要求賠償? 那麼我因該怎麼辦呢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6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三、又本法第43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及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故 台端如已獲有賠償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時,將依規定扣除 台端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未投保汽機車強制險,對方一旦受傷,我方肇責如果僅三成,一旦位代求償,是否會依比例負擔對方請求金額?
未投保汽機車強制險,對方一旦受傷,我方肇責如果僅三成,一旦位代求償,是否會依比例負擔對方請求金額?還是需依實際賠償對方醫療支出金額賠償?如果我方主張不予承擔是項代位求償金額,是由我方提告還是特補基金?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6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該代位請求權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依 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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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特別補償金疑問
甲騎機車途中被一台要轉彎的汽車乙擦到 閃避不及摔倒到待轉區的騎士丙 後來甲向乙那方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保險公司說由於是三方都有在三聯單上,強制險不問肇事責任 他們也要跟丙求賠償,但是丙的強制險過期 因此請甲填寫特別補償金 想請問:1.強制險只賠償醫療費用,但汽車乙無人受傷可申請理賠? 2.保險公司是以甲方受傷的名義跟丙行使代位權?(騎士甲和騎士丙無違規) 3.特別補償金是歸汽車乙那方的保險公司嗎?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6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及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本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及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本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依 台端所詢問題,分復如下: (一)本法規定的給付項目有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三種,不含財物損失。甲車與乙車發生擦撞後波及到丙車,並致甲車騎士受傷,依上開規定, 甲車騎士得向乙車投保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另若乙車無人受傷,則無本法申請理賠之事由,毋須申請。 (二)該產險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依本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向本基金請求分擔,本基金並依事故汽車數量比例分擔。本基金於歸還分擔金額予產險公司之後,再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甲車騎士)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未投保強制險之丙車騎士)之請求權。惟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另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本基金係依本法第38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所設置,並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監督之公益性財團法人,非隸屬於任一保險公司。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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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資料正本疑問
強制險跟特補請求有規定要警方三聯單等資料正本,但試問: 1.警方給我的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面警方單位戳章是套用電腦列印下來的,員警有在上面蓋職章,也有所屬單位主管(交通小隊長、所長)印章,試問該部分是否即可屬正本? 2.承上,保險公司表示警方三聯單上憲警單位戳章是用電腦列印的,但是處理員警確實有蓋職章正本,保險公司表示這不是正本一定要用單位印章,但是憲警單位表示這張就是正本,不用再蓋章,試問保險公司是否可以認定?
發布日期:台端2017年6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公告事項規定,請求權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向保險人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保險給付申請或請求本基金給付補償金,應檢具相關文件正本,如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
二、台端所詢有關警方出具交通事故證明文件正本之疑義,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仍應由受理之產險公司依個案具體事實審定並向 台端說明。
三、台端如有其他疑問,敬請電詢(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看護費用跟膳食費用認定?
試問: 1.交通事故後送醫院,在急診室病床上待了一個晚上(ex:1060608 11點急診 1060609 11離開急診室),是否可以請求膳食費用跟看護費用? 2.同上,如果診斷書上載明急診觀察室,是否一樣? 3.同上,如果後來有從急診室病床轉普通病房,那在急診室的其間可否算膳食費用跟看護費用? 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6月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另膳食費,係指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台幣180元為限。
二、台端所詢問題分述如下: (1)交通事故後送醫院,在急診室病床待了一個晚上,隔日離院,因留院觀察非屬住院期間,不得依相關規定請求強制車險「膳食費用」及「看護費用」。 (2)同上,診斷書上載明急診觀察室,亦不能請求膳食費用及看護費用。 (3)交通事故之受害人雖急診留院觀察,但之後有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在醫院接受診療之事實者,在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後,則急診留院觀察期間應視為「住院期間」,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給付「膳食費」及「看護費用」。 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