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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特別補償金疑問
甲騎機車途中被一台要轉彎的汽車乙擦到 閃避不及摔倒到待轉區的騎士丙 後來甲向乙那方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保險公司說由於是三方都有在三聯單上,強制險不問肇事責任 他們也要跟丙求賠償,但是丙的強制險過期 因此請甲填寫特別補償金 想請問:1.強制險只賠償醫療費用,但汽車乙無人受傷可申請理賠? 2.保險公司是以甲方受傷的名義跟丙行使代位權?(騎士甲和騎士丙無違規) 3.特別補償金是歸汽車乙那方的保險公司嗎?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6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及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本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及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本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依 台端所詢問題,分復如下: (一)本法規定的給付項目有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三種,不含財物損失。甲車與乙車發生擦撞後波及到丙車,並致甲車騎士受傷,依上開規定, 甲車騎士得向乙車投保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另若乙車無人受傷,則無本法申請理賠之事由,毋須申請。 (二)該產險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依本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向本基金請求分擔,本基金並依事故汽車數量比例分擔。本基金於歸還分擔金額予產險公司之後,再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甲車騎士)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未投保強制險之丙車騎士)之請求權。惟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另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本基金係依本法第38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所設置,並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監督之公益性財團法人,非隸屬於任一保險公司。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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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資料正本疑問
強制險跟特補請求有規定要警方三聯單等資料正本,但試問: 1.警方給我的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面警方單位戳章是套用電腦列印下來的,員警有在上面蓋職章,也有所屬單位主管(交通小隊長、所長)印章,試問該部分是否即可屬正本? 2.承上,保險公司表示警方三聯單上憲警單位戳章是用電腦列印的,但是處理員警確實有蓋職章正本,保險公司表示這不是正本一定要用單位印章,但是憲警單位表示這張就是正本,不用再蓋章,試問保險公司是否可以認定?
發布日期:台端2017年6月13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公告事項規定,請求權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向保險人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保險給付申請或請求本基金給付補償金,應檢具相關文件正本,如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
二、台端所詢有關警方出具交通事故證明文件正本之疑義,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仍應由受理之產險公司依個案具體事實審定並向 台端說明。
三、台端如有其他疑問,敬請電詢(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看護費用跟膳食費用認定?
試問: 1.交通事故後送醫院,在急診室病床上待了一個晚上(ex:1060608 11點急診 1060609 11離開急診室),是否可以請求膳食費用跟看護費用? 2.同上,如果診斷書上載明急診觀察室,是否一樣? 3.同上,如果後來有從急診室病床轉普通病房,那在急診室的其間可否算膳食費用跟看護費用? 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6月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另膳食費,係指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台幣180元為限。
二、台端所詢問題分述如下: (1)交通事故後送醫院,在急診室病床待了一個晚上,隔日離院,因留院觀察非屬住院期間,不得依相關規定請求強制車險「膳食費用」及「看護費用」。 (2)同上,診斷書上載明急診觀察室,亦不能請求膳食費用及看護費用。 (3)交通事故之受害人雖急診留院觀察,但之後有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在醫院接受診療之事實者,在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後,則急診留院觀察期間應視為「住院期間」,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給付「膳食費」及「看護費用」。 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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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為主線道40超速到60無剎車痕.我方為可迴轉雙白線缺口外側待迴轉被撞之死亡車禍
肇責判我主因六對方次因肇責為四 .對方僅以強制險出險.申請法院判賠為360萬再依肇責則乘0.4為144萬因已給付200萬強制險.所以對方不用賠償.強制險是可以扣除嗎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6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三、另依本法意旨,在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如受害人所受損失超過本法所提供之基本保障,則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
四、依 台端所述,本事故業經強制車險理賠死亡給付200萬元,並經法院判決,依肇事責任比例計算後,若法院判決金額大於強制車險理賠金額,則加害人應再賠付差額部分,惟如強制車險理賠金額大於法院判決賠償金額時,則無須返還差額。
五、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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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強制險過期發生車禍 對方逆向撞我
5月26日 騎機車下班途中 被一台逆向機車撞倒 但我強制險過期 人無大礙 但我的機車部分毀損 能向對方求償嗎??
發布日期:台端於106年5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不含財物損失(如車損)。台端所詢求償事宜,如係超過強制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損害(如精神撫慰金、工作損失及財物損失等),台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俾益解決 台端之疑義。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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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受害人申請強制險問題
不好意思請教一下特別補償基金的專員,朋友(A先生)友人於先前些日子與人發生交通事故,因他酒駕(酒測值超過0.55)又闖紅燈,A先生是由南往北向的車子,對方是開汽車由東往西的方向行進,因為受傷嚴重,我朋友有開刀截肢,並麻煩我協助申請強制險,我拿去對方保的產險公司申請強制險, 卻被人員回答說,酒駕又闖紅燈,是A先生的錯,並說這樣強制險無法給付, 我曉得A先生可能是不對的一方,可是肇事的責任,應該不完全是他的錯,可是對方的產險公司說要有車鑑委員會的報告才能說明怎麼賠。 我想問的是,等那個報告不是一都要等好久,我朋友截肢,花了很多醫藥費,難道我不能先申請強制險的暫先給付嗎,一定要等報告出來才行嗎?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5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另事故發生時,若A君酒測值逾0.25mg/L之法定標準,已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之公共危險罪,依前揭條款規定,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另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96年2月9日(96)產汽字第042號函意旨,加害人(被保險人)駕駛之汽車有投保強制險,而受害人雖有本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之酒後駕車情事,為避免加害人有賠償責任時,其保險權益無法確保,並為維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受害人及加害人保障功能,故若加害人有肇責時,不論過失比例,對該酒醉駕駛之受害人仍應予理賠。
三、依台端所述,A君有酒後駕車酒測值超過0.55mg/L之情形,依本法第28條規定,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惟本案對造加害人是否有肇事責任,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例如參考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或其他事證認定)」,應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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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解後補償基金的申請
您好!家父前陣子發生車禍腳斷掉,粉碎性骨折,已與對方合解,對方賠了六萬,對方沒保強制險。合解書中有特別註解合解金額不保含強制險的特別補償基金,但申請特別補償基金時(大約四萬),保險員確說不能賠,因為四萬要算在六萬內。可是合解書上明明有特別註明不六萬賠償不包容特別補償基金啊。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5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本案因對方已賠償六萬元,故於申請補償金時,本基金將依上述規定,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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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者酒駕問題
請問何種酒駕態樣 為強制險不理賠之項目 坊間有一種說法 酒駕呼氣值濃度超過0.25且肇事責任為百分之百 強制險才不賠。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5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另依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第1項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第28條之規定。而上述所稱「從事犯罪行為」係指從事刑法規範明定處罰之不法行為,包含刑法第185條之3。
三、有關相關細項問題,台端可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您亦可撥打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 由本基金於強制險負責範疇內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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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時間太久
五月初送件到現在還沒有下文 保險公司說已把文件給你們了 這樣還要等多久 端午節快到又連假等更久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5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有關 台端所詢個案進度辦理情形,建議 台端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並請提供申請人相關資訊,俾利提供協助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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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強制險都過保
請問一下 如果我的強制險在過保期間發生事故 對方過保無法跟對方求償 車禍我直行車他轉彎車 我方受傷入院 他方無受傷 我方受傷後ㄧ個月多月無法上班請問能跟對方求償嗎 這樣能申請基金補償嗎! 對方要我辦出險 但我也過期了 我要他們辦出險也過期 我不知道我該如何跟對方談賠償 都沒保險啊 對方無受傷不願私下和解賠償我醫藥和車損 說要開調解在賠我 可對方沒保險我也沒有 我是傷受者請問有什麼是能申請項目又怎申請 我完全不會 若能申請我要打電話到那裡找什麼單位
發布日期:台端於106年5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依 台端所述對造係為未保險車輛,台端可依上揭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台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另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不含財物損失(如車損)。台端所詢求償事宜,如係超過強制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損害(如精神撫慰金、工作損失及財物損失等),台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俾益解決 台端之疑義。 五、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