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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車駕照駕駛非駕駛者車子發生車禍|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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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車駕照駕駛非駕駛者車子發生車禍

留言內容:
甲無駕照,車子在是女兒乙的名下,甲撞到騎機車正上班的丙,丙腿受傷,甲沒受傷。 請問:1:強制汽車保險法29條,代位求償對象會是甲跟乙嗎?(乙知情的狀況下,乙不知情的狀況下),甲沒財產,會轉向乙求償嗎? 2:請問丙有提出傷害告訴,判決沒出來,保險公司寄來的代位求償需要繳納嗎? 3:請問保險公司依29條請求甲支付金額多寡依據是什麼? 肇事責任的分擔全部由甲吸收嗎? 謝謝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9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另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規定而駕車。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該代位請求權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給付金額為限。是以被保險人若經證明無過失,保險人亦有無法代位求償之可能。 三、台端所提之無照駕駛肇事個案,是否適用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依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應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若當事人間無法達成共識,得循司法程序辦理之。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