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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問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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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問題

  • 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向未投保強制險車輛的駕駛人求償。

    發布日期:

    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依上開相關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乙向甲求償2萬元。

  • 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求償的對象包括未投保強制險車輛的未成年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發布日期:

    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又甲騎乘機車肇事時18歲為未成年人,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不法侵害乙的權利,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之規定,甲與其法定代理人丙連帶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依上開相關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乙向甲及丙連帶求償2萬元。

  • 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求償的對象包括未投保強制險車輛的駕駛人及其僱用人。

    發布日期:

    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丙公司為甲的雇主,甲於上班時間駕駛貨車洽公發生交通事故致乙受傷,不法侵害乙的權利,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由丙公司與甲對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依上開相關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乙向甲及丙連帶求償2萬元。

  • 特別補償基金給付補償金時,未扣除請求權人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得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

    發布日期:

    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及同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特別補償基金先前辦理補償時,因未能得知甲已賠償乙3萬元,致未扣除3萬元,而給付乙5萬元。依上開相關規定,特別補償基金得向乙請求返還應扣除而未扣除的3萬元。

  • 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查明事故汽車係強制險之被保險汽車者,得向其保險人請求返還。

    發布日期:

    一、依本法第40條第4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為補償後,事故汽車經查明係本保險之被保險汽車者,得向其保險人請求返還。

    二、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乙補償金後,查到甲騎乘的機車於發生交通事故時,是投保A保險公司的強制險,故特別補償基金得向A保險公司請求返還補償金2萬元。

  • 特別補償基金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期間為何?

    發布日期:

    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同法第42條第3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自特別補償基金為補償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依上開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108年6月10日給付乙補償金2萬元後,自108年6月11日起算至110年6月10日止,二年期間,特別補償基金得向甲代位求償2萬元。

  • 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發布日期:

    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同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依上開相關規定,雖然乙於申請補償金前,即與甲成立和解,乙同意不向甲求償,但是特別補償基金並未同意甲與乙的和解。因此,特別補償基金不受該和解的拘束,仍得向甲代位求償2萬元。

  • 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主張扣除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之補償金。

    發布日期:

    一、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依上開相關規定,乙已自特別補償基金申領2萬元補償金,嗣後,甲乙雙方再行和解,甲可以主張扣除乙已申領的2萬元;該2萬元則由特別補償基金依法向甲求償。

  • 特別補償基金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採行的求償程序為何?

    發布日期:

    1.書面或簡訊催告:發函或以簡訊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償還補償金。

    2.電話聯繫:與損害賠償義務人洽商償還補償金事宜(即訴訟外協商)。

    3.司法程序:例如向法院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訴訟、強制執行、核發債權憑證等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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