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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查明事故汽車係強制險之被保險汽車者,得向其保險人請求返還。|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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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查明事故汽車係強制險之被保險汽車者,得向其保險人請求返還。

留言內容:
甲騎乘機車,未依交通號誌規定,搶越行人穿越道,致行人乙受傷。甲肇事後逃逸,乙因無法查明肇事機車為何,乙即依肇事車輛無法查究之規定申請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乙傷害醫療補償金2萬元後,經警方告知查獲甲騎乘之肇事機車,且查明甲騎乘的肇事機車於發生交通事故時,有投保A保險公司的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會如何處理?
基金回復:

一、依本法第40條第4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為補償後,事故汽車經查明係本保險之被保險汽車者,得向其保險人請求返還。

二、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乙補償金後,查到甲騎乘的機車於發生交通事故時,是投保A保險公司的強制險,故特別補償基金得向A保險公司請求返還補償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