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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業務|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業務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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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業務

立法目的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故規定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也就是說請求權人無須經加害人同意,或先與加害人和解,或經法院判決,就可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給付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汽車之範圍

一、公路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之汽車。

二、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所稱動力機械,指無須依賴其他車輛運送,可逕依自備之動力及傳動系統、車輪或履帶移動之機械。

三、其他動力車輛:其他各種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例如:拼裝車、農用車)。不包括動力式輪椅、醫療用電動代步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重量(不含電池)40公斤以下之其他動力車輛。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之一施行後已投保之微型電動二輪車。

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應投保汽車:

(一) 指公路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之汽車(包括汽車牌照報廢、繳還、繳存、繳銷、吊銷或註銷後仍行駛者。已辦理停駛之車輛,過戶時無須檢附強制車險保險證,但如停駛期間,仍有行駛事實,依法仍應投保強制車險。)

(二)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但不包括作戰期間之軍用車輛。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條之一施行後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微型電動二輪車。

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受害人定義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他人(包括該車之乘客、其他車輛之駕駛人及其乘客、車外第三人)遭受傷害或死亡之事故,該使用管理汽車之人為加害人,遭受傷害或死亡之人為受害人。故車禍僅造成車輛或財物損害時,並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之汽車交通事故;駕駛人駕駛車輛不慎致自身傷害或死亡(例如自摔或自撞電桿所致),而未涉及與他人使用或管理汽車無關時,亦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之受害人。

請求權人及得請求之項目、金額

(下表適用101年3月1日以後發生之事故,詳請參閱本網站:/>法令規定/>法令資料彙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請求權人 申請給付種類 每一受害人之給付金額(新台幣)
因汽車交通事故傷害者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最高金額20萬元,非採實支實付,而係依相關法令規定之項目核給,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上限之規範。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成失能者 失能給付 分十五等級,最高200萬元,最低5萬元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其遺屬 死亡給付 定額給付200萬元

註一:申請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者,若有符合傷害醫療費用給付規定之相關醫療費用,可一併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合計最高220萬元。

註二:申請死亡給付之受害人遺屬,其順位為(一)父母、子女及配偶(二)祖父母(三)孫子女(四)兄弟姊妹。

註三:給付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之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適用修正之給付標準。

註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之受害人並無國籍之限制。

註五:申請補償金應扣除已自加害人獲有賠償之金額。如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在94年2月6日以前者,須扣除自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獲有賠償或自社會保險獲有給付之金額。

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

一、當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加害人使用或管理之汽車,若已依本法規定投保強制車險,可向該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

二、下列情況,請求權人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如肇事逃逸車)

(二)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如失竊車)

(四) 事故汽車為無須訂立強制車險契約之汽車。(如農用車、拼裝車等)

※微型電動二輪車須曾經投保強制車險,而於車禍發生時未再續保,請求權人始得申請補償金。

 

三、向何人申請補償金
本基金為方便請求權人申請補償金,對於受理補償請求、調查、審核及給付業務,係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強制車險之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處理,手續簡便,無須委託他人辦理。

四、交通事故涉及多輛事故汽車時,請求權人得擇一事故汽車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如果不知如何申請,可向特別補償基金或任一產物保險公司詢問。

不予補償事項

一、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等所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 前項之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特別補償基金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二、事故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立強制車險契約之汽車之情形,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申訴及申請調處

主管機關為了以較快速及較經濟的方法排除消費者與保險公司間的理賠糾紛,以保障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權益,已建立了保險申訴處理制度,申請人可以在提起民事訴訟之前,採取下列的救濟程序:

一、先向原申請的產物保險公司申訴處理部門提出申訴,若為申請補償金案件,則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訴。

二、申請人對產物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的答復仍有異議時,可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電話:0800789885)申請評議或調處。但因本基金非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金融服務業,如雙方對評議中心的調處意見不一致時,依其規定不適用評議之程序,惟仍可逕依司法途逕辦理。

補償案件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由本基金受理補償案件,近年辦理情形如下:

一、補償業務處理概況

表1 近3年補償件數、金額 (單位:件/元/%)
年度 初期未決 本期申請 累積應辦件數 本期已決
件數 與前一年件數增減比較% 件數 金額 與前一年金額增減比較%
2020 73 2,918 -7.69 2,991 2,929 393,981,773 -8.47
2021 62 2,639 -9.56 2,701 2,639 392,064,525 -0.49
2022 62 2,277 -13.72 2,339 2,261 336,614,583 -14.14

二、申請案件分析

表2 申請件數分析 - 依申請之事由類別區分 (單位:件/%)
年度 類別
未投保車 占比%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占比% 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 占比% 無須訂立強制車險之契約 占比% 申請案件合計
2020 2,490 85.33 367 12.58 5 0.17 56 1.92 2,918
2021 2,294 86.93 271 10.27 5 0.19 69 2.61 2,639
2022 2,005 88.05 221 9.71 8 0.35 43 1.89 2,277

三、已決給付案件類別分析-件數、金額

表3 近3年已決案件給付類別分析 - 件數 (單位:件/%)
年度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失能給付 死亡給付 件數合計
件數 占比% 件數 占比% 件數 占比%
2020 2,735 93.38 82 2.80 112 3.82 2,929
2021 2,464 93.37 72 2.73 103 3.90 2,639
2022 2,109 93.28 70 3.10 82 3.63 2,261
表4 近3年已決案件給付類別分析 - 金額 (單位:元/%)
年度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失能給付 死亡給付 金額合計
金額 占比% 金額 占比% 金額 占比%
2020 79,907,581 20.28 110,711,055 28.10 203,363,137 51.62 393,981,773
2021 79,188,201 20.20 106,865,408 27.26 206,010,916 52.54 392,064,525
2022 66,621,186 19.79 107,711,279 32.00 162,282,118 48.21 336,614,583
分擔案件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6條規定,由本基金與保險人連帶給付分擔之案件,近年辦理情形如下:
表5 近3年分擔案件分析 - 件數、金額 (單位:件/元/%)
年度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失能給付 死亡給付 合計
件數 金額 與前一年金額增減比較% 件數 金額 與前一年金額增減比較% 件數 金額 與前一年金額增減比較% 件數 金額 與前一年金額增減比較%
2020 676 8,929,548 -1.15 27 14,878,214 52.09 38 36,883,791 -0.77 741 60,691,553 8.40
2021 799 10,325,394 15.63 25 16,296,208 9.53 33 29,780,755 -19.26 857 56,402,357 -7.07
2022 524 7,078,938 -31.44 18 12,924,935 -20.69 25 21,600,995 -27.47 567 41,604,868 -2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