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經營規範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誠信經營規範
1.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第8屆第2次董事暨第6屆第2次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施行。
2.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第9屆董事暨第7屆監察人第24次聯席會議修正第三點至第九點、第十一點及增訂第十點。
一、本規範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及經指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金為建立誠信經營之文化及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規範。
三、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政府遴派或核派人員及受僱人、受任人,執行職務應遵守財團法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規定。
四、遵守法令並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經營環境。
五、秉持誠信經營,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業務經營確實執行。
六、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透明之方式進行活動。但為達本基金設立目的不宜公開者,不在此限。
七、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政府遴派或核派人員及受僱人、受任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不得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八、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經營活動,應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並即時檢視及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規範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九、董事長及總經理應定期向董事及受僱人、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十、為鼓勵檢舉不誠信或不當行為,檢舉制度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對檢舉人應為下列之保護:
1.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應以書面
聲明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
2.不得因所檢舉案件而對檢舉人予以解僱、解任、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
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
(二)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由稽核主管指派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內部稽核小組,組成專責單位負責受理檢舉案件,
於受理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召開專案會議辦理相關調查。
2.獨立檢舉信箱、專線及郵寄地址:
(1)信箱:[email protected]
(2)專線:02-87895893
(3)書面:郵寄至本基金(11059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150巷2號18樓)稽核小組
3.檢舉人至少應提供下列資料:
(1)檢舉人姓名,亦得匿名檢舉,及可聯絡之地址、電話或電子信箱。
(2)被檢舉人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3)檢舉之具體事證。
4.受理及調查檢舉案件而有利益衝突者,應主動申請迴避或由專責單位請其迴避。
5.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應留存書面資料,並保存五年,其保存
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
至訴訟終結止。
6.檢舉案件之處理結果,應陳報董事長,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
7.檢舉情事涉及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以上之管理階層者,應陳報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調查處理。
8.檢舉案件經陳報董事長後,依該案情節輕重,必要時,得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依法律程序移送
司法機關偵辦;如有損及本基金權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三)檢舉案件類型或檢舉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責單位得不予受理。但相關文件及資料應錄案存查:
1.未提供具體事證,且無正確聯絡資料者,或經通知仍無法補正者。
2.經調查顯屬虛偽不實、惡意攻訐或私人爭議等情事者。
3.對調查中或業已調查完成之同一案件重複檢舉,且無新事證者。
4.被檢舉人或檢舉事項非屬第七點規範之人員或本基金之業務者。
(四)檢舉制度宣導及相關獎懲:
1.本基金應辦理檢舉制度宣導,以落實執行內部檢舉機制,踐行誠信經營規範。
2.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對本基金確有具體貢獻者,得依人事管理辦法,酌予獎勵;
如損及本基金或相關當事人名譽者,得依人事管理辦法,予以懲處。
十一、本基金網站應揭露誠信經營規範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十二、定期檢討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措施,以提升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
十三、本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