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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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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機車因酒駕被吊扣車牌還需要繳強制險嗎

    發布日期:

    您於2024年10月05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契約;另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公告事項二、(三)汽車牌照報廢、繳還、繳存、繳銷、吊銷或註銷後仍行駛之汽車,亦屬應訂立本保險之種類。

    二、 依您所述汽(機)車牌照被吊扣情形,如該汽(機)車尚有行駛之事實,仍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並依本法第6條第3項規定,以該汽(機)車之使用人或管理人為投保義務人,俾維持本保險契約之有效性,以保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

    三、 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轉分機511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急診轉住院膳食費跟看護費怎麼算

    發布日期:

    您於2024年9月20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另膳食費,係指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80元為限。

    二、 另依金管會保險局105年7月29日金管保(產)字第10510926840號函釋說明,有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於醫院之急診室留院觀察後,隨即於同一醫院辦理住院者,則該留院觀察期間所發生之「膳食費」及「看護費用」,應比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一併給付之。

    三、 您所詢「診斷書上寫1/21日急診並於1/22入院治療 接受治療後於1/25出院 問1/21是否可以申請膳食費及看護費」一節,是否符合上開規定,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俾利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或補償金給付。

    四、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機車無投保險車禍受害者

    發布日期:

    您於2024年09月15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您可先撥打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25-688)查詢對造汽車事故時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如有投保,您可依法向對方車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如未投保,您得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理賠或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本法規定就個案審定。

    二、 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復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依您所述於事故發生時未投保強制險,與對方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對方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前揭規定,本基金給付請求權人後,得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對於您之請求權。至於有關求償作業及程序,因涉及個案事實及損害賠償範圍認定,目前無法具體答覆。嗣後如遇本基金代位求償時,可洽本基金承辦之法務人員處理。

    三、 本基金將以電子信箱寄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供您參考,請求權人資格及須檢附資料皆有說明。

    四、 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轉分機511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

    您於113年09月05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目之2規定,診療費用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第3項第6款規定:「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三、 臺端所詢欲使用更佳之醫材,其是否符合上開規定,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請檢具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等文件,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四、 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分機511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詢問理賠條件與其他問題

    發布日期:

    您於2024年9月4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拘束。另按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二、 依前揭規定,請求權人於申請補償金前,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將依規定扣除之。

    三、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酒駕車禍求償

    發布日期:

    您於2024年08月21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另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您可先撥打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25-688)查詢對造汽車事故時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如有投保,縱對方有酒駕情事,您仍得依法向對方車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如無投保,您得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理賠或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本法規定就個案審定。

    四、另以電子信箱寄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供您參考,請求權人資格及須檢附資料皆有說明。

    五、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醫療理賠項目

    發布日期:

    您於2024年8月14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二)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衛生福利部所訂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二、臺端所詢高能量雷射治療跟體震波治療究屬診療費用一節,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請檢具醫師診斷書及醫療收據等文件,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三、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分機512李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牙套算在強制險診療費用那一條?

    發布日期:

    您於2024年06月2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診療費用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 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3項第4款規定:「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三、 臺端所詢牙套費用究屬義齒器材或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一節,因屬個案事實認為問題,請檢具醫師診斷書及醫療收據等文件,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四、 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分機511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詢問強制險材料費用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113年6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 另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六、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三、 有關臺端所詢醫生囑咐需打PRP治療,是否可申請給付一節,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請檢具診斷書及收據等文件,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四、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微型電動車沒保強制可賠嗎?

    發布日期:

    您於2024年6月21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之1第3項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未曾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者,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不受本法之保障。」。

    二、 有關您所詢與未投保強制險之微型電動二輪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一節。如該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曾投保強制險,依前揭規定,不受本法之保障,受害人雖不得申請強制險保險金或補償金,但得依民事損害賠償規定,向對方請求賠償。

    三、 如該微型電動二輪車曾經投保強制險,而於事故發生時,未再續保,您可向本基金委託之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就個案審定。

    四、 有關強制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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