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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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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請問牙套算在強制險診療費用那一條?

    發布日期:

    您於2024年06月2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診療費用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 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3項第4款規定:「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三、 臺端所詢牙套費用究屬義齒器材或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一節,因屬個案事實認為問題,請檢具醫師診斷書及醫療收據等文件,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四、 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分機511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詢問強制險材料費用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113年6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 另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六、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三、 有關臺端所詢醫生囑咐需打PRP治療,是否可申請給付一節,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請檢具診斷書及收據等文件,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四、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微型電動車沒保強制可賠嗎?

    發布日期:

    您於2024年6月21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之1第3項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未曾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者,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不受本法之保障。」。

    二、 有關您所詢與未投保強制險之微型電動二輪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一節。如該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曾投保強制險,依前揭規定,不受本法之保障,受害人雖不得申請強制險保險金或補償金,但得依民事損害賠償規定,向對方請求賠償。

    三、 如該微型電動二輪車曾經投保強制險,而於事故發生時,未再續保,您可向本基金委託之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就個案審定。

    四、 有關強制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和解金不包含強制險

    發布日期:

    您於2024年6月14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您所詢和解金不包含強制險,申請特別補償金是否會扣除該和解金一節,依上開規定,本基金不受該和解約定之拘束,於補償時會先扣除請求權人已自對方獲有賠償之金額(財物損失除外,例如車損),若有餘額才會給付補償金。

    三、有關強制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死亡先和解,再申請特補基金跟先申請特補基金再和解有何不同

    發布日期:

    您於2024年5月9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依第43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二、您所詢問題,若於申請補償前,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將依規定,扣除賠償金額後之餘額,給付請求權人後,代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三、若於申請補償後才進行和解,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四、有關本保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理賠完保險終止

    發布日期:

    您於2024年5月1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您所詢之「保險公司說理賠完後契約就終止了,想詢問這會造成什麼影響嗎?媽媽之後再保險的話保費會增加嗎?」,因事涉本件汽車保險契約內容相關規定,請洽詢保險公司營業經辦人員,若仍有疑義,建議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免付費電話:0800-221783)洽詢。

  • 與微型電動二輪車發生交通事故

    發布日期:

    您於2024年4月2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之1第3項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未曾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者,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不受本法之保障。」。

    二、 有關您所詢騎機車與一輛微型電動二輪車(不曾投保強制險)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一節,依前揭規定,該微型電動二輪車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不受本法之保障,請求權人不得申請強制險保險金或補償金。惟您有受傷,得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亦得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 有關強制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診斷書正本

    發布日期:

    您於2024年4月9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之公告事項,一、(一)請求權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向保險人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給付申請時,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正本:1.(4)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

    二、您所詢診斷書為副本,是否也能申請一節,依前揭規定,診斷書應提供正本為憑,建議您可先提出申請,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本法規定就個案審定。

    三、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分機512李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同一事故 開2次刀 還能請強制險嗎?

    發布日期:

    您於2024年3月10日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受害人申請強制險給付,須因汽車交通事故所致者。另保險人給付時,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

    二、 依上說明,您所詢事隔四個月後,同一部位診斷出韌帶斷裂一節,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對方車輛事故當日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該傷情是否與汽車交通事故具因果關係,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辦理。

    三、 另檢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供您參考,申請資格及須備齊之資料都有說明,並以電子檔寄送您的電子信箱。

    四、 有關本法或補償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住院看護

    發布日期:

    您於2024年3月3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另膳食費,係指受害人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二、 提供強制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給您參考,有關申請資格,應備齊何種資料,都有說明,並已將電子檔傳送至您的電子信箱。

    三、 至於所詢看護膳食(非強制險給付範圍之項目)是否可以跟肇事人索賠,建議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四、 有關強制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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