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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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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生前失能給付繼承人可拋棄嗎

    發布日期:

    臺端於2025年6月11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本人。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傷害醫療給付與失能給付之請求權人於生前未及受領者,以其繼承人為請求權人。

    二、 依上揭規定,強制險失能給付以受害人本人為請求權人,若受害人尚未受領失能給付前即身故,其失能給付之請求權人為何,應就個案情形依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確認孰為繼承人後,再以其繼承人為請求權人辦理之。

    三、 臺端所詢受害人於受領強制險失能保險金前已過世,其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後是否仍可申請強制險失能保險金一事,建議洽受理之產險公司,由該公司依相關規定個案審定。

    四、 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分機511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微型電動二輪車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發布日期:

    您於2025年5月30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之1第3項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未曾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者,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不受本法之保障。」。

    二、 有關您所詢「如現在有自始依舊從未掛牌未投保強制險的微型電動二輪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可因為目前已超過2年過渡期而可以申請特別補償基金?」,依前揭規定,該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曾投保強制險,亦未曾完成領牌,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不受本法之保障,請求權人不得申請強制險保險金或補償金。受害人得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向加害人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可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 在小巷口車禍

    發布日期:

    臺端於2025年5月24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簡稱本法)第5條第3項後段規定汽車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

    二、 依上開公告事項一、(三)其他動力車輛:其他各種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但不包括第2.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

    三、 臺端所述與電動輔助自行車發生事故一節,依前述規定,因電動輔助自行車非本法所稱汽車之範圍,故非本法所稱之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得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或補償金。建議臺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相關規定向對造請求賠償。

  • 死亡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

    臺端於2025年4月22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第1款規定「依被保險人、受害人或請求權人之書面通知將賠償金額直接給付請求權人,付款方式除給付每一請求權人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請求權人得請求保險人以現金給付予本人外,以直接電匯請求權人銀行帳戶,或以劃線並指定請求權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給付。但請求權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其無法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或其所開帳戶無法使用時,得請求保險人以請求權人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給付。」

    二、臺端所詢因負債遭強制執行情形,是否符合前揭辦法但書所定事由,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建議逕向受理之保險公司洽詢。

    三、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分機511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停車格內被撞

    發布日期:

    臺端114年4月8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因事實內容尚非明確,無法在此答復,本件事故如僅涉財物損失,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項目之範圍。建議撥打該保險公司免付費服務電話洽詢或電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免付費電話:0800-221783),其他相關法律問題得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 取消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發布日期:

    您於2025年3月18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第1款但書規定,請求權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其無法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或其所開帳戶無法使用時,得請求保險人以請求權人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給付。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公告之申請本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一、(四)及(五)規定,請求權人為本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第1款但書規定因受強制執行,或有權機關依法所為之處分,致其全部金融機構帳戶無法使用者,或因其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且不得再開戶者,應檢具執行命令、扣押命令或警示帳戶(個人信用報告)之證明文件,並簽具切結書;無法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者,應檢具足資證明其無法開立帳戶之證明文件,並簽具切結書。

    二、 您所詢「對方沒保強制險,我方住院開刀但因帳戶被凍結,需以取消禁止背書轉讓支票理賠」一節,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基金委託辦理補償業務之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審核。

    三、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假設法院判決賠償金低於特別補償金200萬元,是否要返還特別補償金?

    發布日期:

    您於2025年2月14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次按第42條第1項前段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又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6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 您所詢法院判決賠償金若低於補償金額,是否須返還一節,依前揭規定,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請求補償,若無法律上不予補償之事由,本基金所為之補償死亡給付二百萬元,尚無返還之問題。

    三、 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分機512李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想詢問事故特別補償金理賠的內容

    發布日期:

    您於2025年2月18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先予敘明。

    二、 您所詢您妹妹騎機車被肇事者撞上,目前重度昏迷,依前揭規定,受害人受有體傷之情形,建議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方車輛是否有投保本保險(查詢電話:0800-825688),對方若為有保險之車輛,可直接向對方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向本基金所委託之各產物保險公司擇一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辦理。

    三、 另檢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供您參考,申請資格及須備齊之資料都有說明,並以電子檔寄送您的電子信箱。

    四、 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理賠

    發布日期:

    您於2025年2月11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又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得於本法規定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 您所詢「騎車擦撞路邊緣石後,再與未投保強制險汽車發生車禍」一節,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 建議可就近向本基金委託辦理補償業務之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及給付標準,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核。

    三、 另檢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供您參考,申請資格及須備齊之資料都有說明,並以電子檔寄送您的電子信箱。

    四、 有關本法或強制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分機509鄭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交通費用計算

    發布日期:

    您於2025年2月5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新臺幣2萬元為限。

    二、 您所詢醫療單據之費用項目為非強制險理賠項目,是否能申請交通費用一節,依前揭規定,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建議您可先提出申請,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本法規定就個案審定。

    三、 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分機512李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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