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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酒後駕車 乘客及駕駛死亡|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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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酒後駕車 乘客及駕駛死亡

留言內容:
115.7/21 屏151線仁保路段.23歲劉姓駕駛酒後駕車(酒精濃度1.25mg/L)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搭載19歲朱姓友人(酒精濃度0.495mg/L).雙方皆亡.請問19歲朱姓友人可申請強制保險死亡給付嗎?
基金回復:

臺端於2026年8月6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若無上揭規定之情事,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給付之責。

三、本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四、臺端所詢駕駛人酒後駕車肇事致乘客死亡情形,是否符合前揭法規所指涉之行為,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應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五、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