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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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駕駛人應有那些應變處理事項?
發布日期:一、打開車輛閃光黃燈,並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於事故處理結束後應立即拆除),以保護現場。撥打一一○報警與一一九或一一二請求救護。儘速救護傷患,並尋求他人協助,利用蠟筆、堅硬物(如:石頭、角鐵、鐵棒)圈繪傷者倒地位置後,將傷者送醫急救。
二、交通事故有人傷亡時,於警方未處理完畢前,切勿移除汽車及現場遺留有關跡證,並儘可能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損壞情形拍照。若汽車因緊急送傷者就醫時,亦請先標繪汽車四個車角或輪胎,並以三角圖標明車輛行進方向。
三、設法尋找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如果肇事汽車逃逸,應設法蒐集其車號、車種、特徵及逃逸方向等資料,作為報案參考。
四、交通事故如果無人傷亡時,且事故汽車尚能行駛者,應先標繪車輛位置、痕跡證據後,儘速將車輛移置路邊,並報告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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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加害人、被保險人及請求權人應注意事項有那些?
發布日期:一、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自行或請他人立即將受害人護送至當地或附近之醫療院所急救。但依當時情形顯然無法施救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請求權人亦得直接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三、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應與保險公司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
四、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違反前項規定之義務者,保險公司仍負保險給付之責任。但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生保險公司之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此外,若肇事汽車逃逸或其他情況致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未報案時,受害人或其他人也可迅速向警察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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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沒有迅速向警察機關報案,對申請本保險給付會有什麼影響?
發布日期:因為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有關交通事故的報案之後,會很快派員保護現場跡證的完整並做現場勘查、測繪、攝影及其他有關事故人證、物證的調查蒐證工作,除了可以幫助雙方釐清責任外,另依據警政署的有關規定,警察機關必須有派員赴事故現場處理,才可根據處理情況開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為申請本保險給付或補償金的重要文件,如果沒有報案且事故現場破壞而缺乏交通事故的有關人證物證資料時,可能會影響保險給付或補償金申請案件審查的時間,甚至於可能因缺乏有關證據致無法申領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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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肇事汽車逃逸時該怎麼做?
發布日期:一、如果受害人或同行的親友還有報警的能力,應儘速報警及請救護車前來處理及救助,並儘可能記住肇事逃逸汽車的牌照號碼,逃逸方向,特徵(如廠牌、顏色等),以確保自己的權益,並協助警方破案。
二、如果受害人的身體狀況無法報警,也請路人或附近商家(或住家)發揮道德勇氣,協助報案及送傷者就醫及設法記住肇事汽車的車號及特徵,提供前來處理之憲警人員,以共同維護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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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是否也強制投保本保險?保險費貴不貴?
發布日期:一、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現行法第十款)所定義之汽車。」,故機車也是強制投保本保險之汽車。
二、機車保險費不貴,例如:一○六年度輕型機車一年期保險費為新臺幣四二四元,二年期保險費為新臺幣七三五元;普通重型機車一年期保險費為新臺幣六五八元,二年期保險費為新臺幣一二○○元。
三、機車保險費低且最高又可轉嫁二二○萬元的賠償責任,因本保險的經營係採無盈無虧制度,對車主而言,不僅為具投保價值之保險,而且可避免未投保遭受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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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車有那些?是否須投保本保險?
發布日期: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七款規定,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警備車、憲警巡邏車、教練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吊車、工程車、垃圾車、清掃車、郵車、灑水車、消防車、救護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救濟車等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二、特種車屬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現行法第十款)規定之汽車,為應投保本保險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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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動力機械?動力機械是否均可投保本保險?
發布日期:一、所稱動力機械,指無須依賴其他車輛運送,可逕依自備之動力及傳動系統、車輪或履帶移動之機械。
二、動力機械依其用途分種類甚多,但如果依行駛道路的規定可分下列兩種:
(一)依原廠設計之構造、功能、用途,無損壞道路橋樑之虞而且具備行車安全性能者;此種動力機械若有行駛道路之需要,必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方可在道路行駛,為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二)依原廠設計之構造、功能、用途,有損壞道路、橋樑之虞或不具備行車安全性能,而僅專供場站內使用之動力機械,例如履帶式之挖土機、堆高機等,公路監理機關不予核發臨時通行證,故不得行駛道路,非屬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現行法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者,才是本法所稱之汽車。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其中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亦應投保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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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牌照已繳還、繳銷或註銷時,是否仍須投保本保險?應由何人向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
發布日期:一、上述汽車仍行駛時屬本法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投保義務人為使用或管理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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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可以透過那些管道投保本保險?
發布日期:車主可利用下列方式投保本保險:
一、直接向保險公司投保
(一)親自到保險公司或分支機構當面投保。
(二)透過保險公司網站投保。二、透過中間人投保
(一)保險經紀人。
(二)保險代理人。
(三)保險業務員。另為方便機車車主辦理本保險續保及繳費手續,目前各保險公司也提供自動轉帳櫃員機、網路、電話語音、傳真、郵局、銀行等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等多種管道,使車主很便利就能辦妥繳費及投保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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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將到期前,應於何時辦理續保?如何辦理?
發布日期:一、應於保險期間滿期前一個月內辦妥續保,例如保險期間從去年八月三日中午十二時到本年八月三日中午十二時的保險,應在本年八月三日中午十二時之前完成續保手續,以免保險中斷而在中斷期間無法獲得保障。
二、原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到期一個月前,會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續保,要保人可依通知書記載的續保說明辦理續保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