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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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相關法規問題
發布日期:您於2022年5月19日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簡稱本法)第5條第3項後段規定汽車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 二、 上開公告事項一、(二)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所稱動力機械,指無須依賴其他車輛運送,可逕依自備之動力及傳動系統、車輪或履帶移動之機械。(三)其他動力車輛:其他各種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但不包括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 三、 依前述說明,您所詢問經改裝之電動自行車不屬本法第5條第3項所稱「動力機械」或「動力車輛」,自非本法所稱汽車之範圍。 四、 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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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駕駛人應有那些應變處理事項?
發布日期:一、打開車輛閃光黃燈,並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於事故處理結束後應立即拆除),以保護現場。撥打一一○報警與一一九或一一二請求救護。儘速救護傷患,並尋求他人協助,利用蠟筆、堅硬物(如:石頭、角鐵、鐵棒)圈繪傷者倒地位置後,將傷者送醫急救。
二、交通事故有人傷亡時,於警方未處理完畢前,切勿移除汽車及現場遺留有關跡證,並儘可能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損壞情形拍照。若汽車因緊急送傷者就醫時,亦請先標繪汽車四個車角或輪胎,並以三角圖標明車輛行進方向。
三、設法尋找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如果肇事汽車逃逸,應設法蒐集其車號、車種、特徵及逃逸方向等資料,作為報案參考。
四、交通事故如果無人傷亡時,且事故汽車尚能行駛者,應先標繪車輛位置、痕跡證據後,儘速將車輛移置路邊,並報告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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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加害人、被保險人及請求權人應注意事項有那些?
發布日期:一、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自行或請他人立即將受害人護送至當地或附近之醫療院所急救。但依當時情形顯然無法施救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請求權人亦得直接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三、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應與保險公司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
四、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違反前項規定之義務者,保險公司仍負保險給付之責任。但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生保險公司之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此外,若肇事汽車逃逸或其他情況致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未報案時,受害人或其他人也可迅速向警察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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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沒有迅速向警察機關報案,對申請本保險給付會有什麼影響?
發布日期:因為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有關交通事故的報案之後,會很快派員保護現場跡證的完整並做現場勘查、測繪、攝影及其他有關事故人證、物證的調查蒐證工作,除了可以幫助雙方釐清責任外,另依據警政署的有關規定,警察機關必須有派員赴事故現場處理,才可根據處理情況開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為申請本保險給付或補償金的重要文件,如果沒有報案且事故現場破壞而缺乏交通事故的有關人證物證資料時,可能會影響保險給付或補償金申請案件審查的時間,甚至於可能因缺乏有關證據致無法申領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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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肇事汽車逃逸時該怎麼做?
發布日期:一、如果受害人或同行的親友還有報警的能力,應儘速報警及請救護車前來處理及救助,並儘可能記住肇事逃逸汽車的牌照號碼,逃逸方向,特徵(如廠牌、顏色等),以確保自己的權益,並協助警方破案。
二、如果受害人的身體狀況無法報警,也請路人或附近商家(或住家)發揮道德勇氣,協助報案及送傷者就醫及設法記住肇事汽車的車號及特徵,提供前來處理之憲警人員,以共同維護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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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定應投保之「汽車」包括那些車輛?
發布日期: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如下:
一、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現行法第十款)規定之汽車。但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軍用車輛於作戰期間,不在此限。
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三、汽車牌照報廢、繳還、繳存、繳銷、吊銷或註銷後仍行駛之汽車。
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依使用性質分,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代用客車、特種車、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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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投保本保險?對車主及社會有什麼好處?若不依規定投保,是否有處罰之規定?
發布日期:一、當汽車肇事而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本保險可以在本法規定的給付範圍內,轉由保險公司承擔其賠償責任,減輕其經濟負擔。
二、可以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由請求權人直接申請保險給付,而不必先經過肇事責任歸屬賠償責任之確定及冗長的訴訟程序,所以本保險可以迅速提供受害人基本保障,協助其基本生活之所需,並安定社會。
三、透過本保險之保險費提撥建立之特別補償基金,使受害人因肇事汽車逃逸、未投保、或被保險汽車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或為無須投保之汽車,而未能申請保險金且未獲得賠償義務人賠償者,也能依本法規定申請補償金而獲得基本保障。
四、汽車所有人若未投保本保險,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若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若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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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是否也強制投保本保險?保險費貴不貴?
發布日期:一、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現行法第十款)所定義之汽車。」,故機車也是強制投保本保險之汽車。
二、機車保險費不貴,例如:一○六年度輕型機車一年期保險費為新臺幣四二四元,二年期保險費為新臺幣七三五元;普通重型機車一年期保險費為新臺幣六五八元,二年期保險費為新臺幣一二○○元。
三、機車保險費低且最高又可轉嫁二二○萬元的賠償責任,因本保險的經營係採無盈無虧制度,對車主而言,不僅為具投保價值之保險,而且可避免未投保遭受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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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車有那些?是否須投保本保險?
發布日期: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七款規定,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警備車、憲警巡邏車、教練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吊車、工程車、垃圾車、清掃車、郵車、灑水車、消防車、救護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救濟車等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二、特種車屬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現行法第十款)規定之汽車,為應投保本保險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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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動力機械?動力機械是否均可投保本保險?
發布日期:一、所稱動力機械,指無須依賴其他車輛運送,可逕依自備之動力及傳動系統、車輪或履帶移動之機械。
二、動力機械依其用途分種類甚多,但如果依行駛道路的規定可分下列兩種:
(一)依原廠設計之構造、功能、用途,無損壞道路橋樑之虞而且具備行車安全性能者;此種動力機械若有行駛道路之需要,必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方可在道路行駛,為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二)依原廠設計之構造、功能、用途,有損壞道路、橋樑之虞或不具備行車安全性能,而僅專供場站內使用之動力機械,例如履帶式之挖土機、堆高機等,公路監理機關不予核發臨時通行證,故不得行駛道路,非屬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現行法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者,才是本法所稱之汽車。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其中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亦應投保本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