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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1月30日之前已在使用中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先投保強制車險,但未完成領牌,應該如何處理?|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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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1月30日之前已在使用中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先投保強制車險,但未完成領牌,應該如何處理?

基金回復: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之1第2項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4項規定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應於該條文施行後2年內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並依該條例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因此強制車險契約的批註條款有約定,微型電動二輪車的保險生效日是從「完成領用牌照日」起算。 溫馨提醒您:微型電動二輪車在投強制車險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辦理登記、領牌程序未果,且未於監理單位指定期間內改善並完成領牌程序者,產險公司將於接獲「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訊作業中心」通知之翌日起二週內辦理全額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