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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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定應投保之「汽車」包括那些車輛?
發布日期: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如下:
一、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現行法第十款)規定之汽車。但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軍用車輛於作戰期間,不在此限。
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三、汽車牌照報廢、繳還、繳存、繳銷、吊銷或註銷後仍行駛之汽車。
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依使用性質分,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代用客車、特種車、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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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投保本保險?對車主及社會有什麼好處?若不依規定投保,是否有處罰之規定?
發布日期:一、當汽車肇事而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本保險可以在本法規定的給付範圍內,轉由保險公司承擔其賠償責任,減輕其經濟負擔。
二、可以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由請求權人直接申請保險給付,而不必先經過肇事責任歸屬賠償責任之確定及冗長的訴訟程序,所以本保險可以迅速提供受害人基本保障,協助其基本生活之所需,並安定社會。
三、透過本保險之保險費提撥建立之特別補償基金,使受害人因肇事汽車逃逸、未投保、或被保險汽車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或為無須投保之汽車,而未能申請保險金且未獲得賠償義務人賠償者,也能依本法規定申請補償金而獲得基本保障。
四、汽車所有人若未投保本保險,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若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若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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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是否也強制投保本保險?保險費貴不貴?
發布日期:一、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現行法第十款)所定義之汽車。」,故機車也是強制投保本保險之汽車。
二、機車保險費不貴,例如:一○六年度輕型機車一年期保險費為新臺幣四二四元,二年期保險費為新臺幣七三五元;普通重型機車一年期保險費為新臺幣六五八元,二年期保險費為新臺幣一二○○元。
三、機車保險費低且最高又可轉嫁二二○萬元的賠償責任,因本保險的經營係採無盈無虧制度,對車主而言,不僅為具投保價值之保險,而且可避免未投保遭受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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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車有那些?是否須投保本保險?
發布日期: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七款規定,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警備車、憲警巡邏車、教練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吊車、工程車、垃圾車、清掃車、郵車、灑水車、消防車、救護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救濟車等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二、特種車屬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現行法第十款)規定之汽車,為應投保本保險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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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動力機械?動力機械是否均可投保本保險?
發布日期:一、所稱動力機械,指無須依賴其他車輛運送,可逕依自備之動力及傳動系統、車輪或履帶移動之機械。
二、動力機械依其用途分種類甚多,但如果依行駛道路的規定可分下列兩種:
(一)依原廠設計之構造、功能、用途,無損壞道路橋樑之虞而且具備行車安全性能者;此種動力機械若有行駛道路之需要,必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方可在道路行駛,為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
(二)依原廠設計之構造、功能、用途,有損壞道路、橋樑之虞或不具備行車安全性能,而僅專供場站內使用之動力機械,例如履帶式之挖土機、堆高機等,公路監理機關不予核發臨時通行證,故不得行駛道路,非屬應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現行法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者,才是本法所稱之汽車。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其中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亦應投保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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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牌照已繳還、繳銷或註銷時,是否仍須投保本保險?應由何人向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
發布日期:一、上述汽車仍行駛時屬本法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投保義務人為使用或管理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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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可以透過那些管道投保本保險?
發布日期:車主可利用下列方式投保本保險:
一、直接向保險公司投保
(一)親自到保險公司或分支機構當面投保。
(二)透過保險公司網站投保。二、透過中間人投保
(一)保險經紀人。
(二)保險代理人。
(三)保險業務員。另為方便機車車主辦理本保險續保及繳費手續,目前各保險公司也提供自動轉帳櫃員機、網路、電話語音、傳真、郵局、銀行等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等多種管道,使車主很便利就能辦妥繳費及投保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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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將到期前,應於何時辦理續保?如何辦理?
發布日期:一、應於保險期間滿期前一個月內辦妥續保,例如保險期間從去年八月三日中午十二時到本年八月三日中午十二時的保險,應在本年八月三日中午十二時之前完成續保手續,以免保險中斷而在中斷期間無法獲得保障。
二、原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到期一個月前,會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續保,要保人可依通知書記載的續保說明辦理續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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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那些保險公司承辦本保險?投保時可不可以自己選擇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不可以拒絕?
發布日期: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本保險的產物保險公司,均有承辦本保險。
二、投保時可以選擇服務、信用良好的保險公司,如果透過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投保,該代理人或經紀人仍應尊重您的選擇,不能強迫您投保那一家保險公司。
三、當您向某一家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時,除非有下列情況,否則該保險公司不得拒絕。
(一)汽車所有人未交付保險費。
(二)汽車所有人對於汽車種類、使用性質、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投保義務人姓名等等相關資料不據實說明者。四、又保險公司如果依照前面規定拒絕承保時,必須在接到要保書十日內做出拒絕承保的意思表示,否則就認定同意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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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本保險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發布日期:一、對要保書中所列「汽車種類」、「使用性質」、「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投保義務人姓名等等相關資料」等重要事項,應據實說明或填寫,否則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承保。
二、核對保險費是否與主管機關金管會會同交通部發布的保險費相符。本保險之費率因被保險人的年齡及肇事紀錄而有不同,凡無肇事紀錄者,可享保費優待。
三、地址、聯絡電話請切實填寫,以便保險期間屆滿前,保險公司可以與車主聯絡並提供續保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