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知與流程
申請流程
什麼人可以申請補償?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如肇事逃逸車)。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如失竊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車險契約之汽車(如農用車、拼裝車等)。
※微型電動二輪車須曾經投保強制車險,而於車禍發生時未再續保,請求權人始得申請補償金。
到那裡可以申請?
特別補償基金已委託辦理強制車險之各產物保險公司辦理補償業務,請直接向各地產物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洽辦申請手續。
申請補償金需要那些文件?如何取得?
需要檢附的文件 | 取得方法及補充說明 |
---|---|
1.請求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 請求權人提供。 |
2.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由全體請求權人出具之授權委託書 | 代理人須出具身分證明文件。 |
3.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同意書 | 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提供,或於網站下載。 |
4.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請向各警察機關或交通隊申請(如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 |
5.合格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 | 向就診之醫療院所申請;若於不同醫療院所就診時,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皆需申請。 |
6.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 | 請參閱如後列傷害醫療費用應檢附之文件或憑證。 |
7.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 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提供,或於網站下載。 |
8.同意複檢聲明書 | 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提供,或於網站下載。 |
9.受害人死亡證明文件 | 由地檢署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合格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 |
10.請求權人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 | 可向各戶政事務所申請,若請求權人不同戶時,個別戶籍謄本應一併提供。 |
11.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之證明文件 | 如法院判決或和 調 解書。 |
12.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 如請求權人提供。 |
申請補償金者,另有其他應檢附文件,包括(十三)補償金申請書、(十四)未獲有損害賠償義務人賠償之聲明書、(十五)特別補償基金收據暨行使代位權告知書、(十六)有利於代位求償之證據及文件。以上文件除(十六)外,可於特別補償基金網站下載或向保險公司索取。 |
補償金給付金額為何?申請失能或死亡給付時,可否同時申請醫療費用給付?
-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人最高以20萬元為限。
- 失能給付:失能程度分為15等級,金額從5萬元至200萬元不等,若受害人同時有相關之醫療費用, 可一併申請,合計最高220萬元。(適用101年3月1日以後發生之交通事故)
- 死亡給付:每人死亡給付為200萬元,受害人死亡前之相關醫療費用,可一併申請,合計最高220萬元。(適用101年3月1日以後發生之交通事故)
※若為98年3月1日至101年2月29日之交通事故,則死亡給付160萬元,失能給付金額從4萬元至160萬元不等,若受害人同時有相關之醫療費用,可一併申請,合計最高180萬元。
受傷時,申請醫療費用的項目有那些?應提供那些資料?
(以下適用於98年3月1日以後發生的交通事故,若給付標準修正時,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項目 | 補償金額 | 檢附的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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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急救費用 | ||
1. 救助搜索費 | 合理且必須之實際支出。 | 急救費用收據 |
2. 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 ||
二、診療費用 | ||
(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 | ||
1. 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 即部分負擔。 | 1.診斷證明書 2.合格醫療院所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如為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 |
2. 掛號費 | 有診療事實且實際支出。 | |
3. 診斷證明書費 | 以申請給付之必要者為限。 | |
4. 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 所住病房與健保病房之差額,每日以1,500 元為限。 | |
5. 膳食費 | 限住院期間,每日以180元為限。 | 免附收據。 |
6.義肢器材及裝置費 | 每一上肢或下肢,以5 萬元為限。 | 1.檢附支出憑證。 2.以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為限。 |
7.義齒器材及裝置費 | 每缺損一齒以1 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以5 萬元為限。 | |
8.義眼器材及裝置費 | 每顆以1 萬元為限。 | |
9.其它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性治療之裝具 | 以2萬元為限。 | |
(二)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 | ||
全部診療費用 | 1.依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支付。但醫療費用收據低於該標準時,依收據金額認定。 2.若能提供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比照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
1.醫療費用收據。 2.該平均費用標準可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取得。 |
三、接送費用 | ||
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
1.以2萬元為限。
|
提供醫療費用單據,俾憑計算。 |
四、看護費用 | ||
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 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
1.普通病房之看護費用,除聘請看護人員之外,若由親友看護時,仍得申請。 2.每日以1,200 元為限,但不得逾30 日。 |
1.看護人出具之收據。 2.若由親友看護,請提供記載擔任看護親友之姓名、關係、身分證號及看護期間之書面說明代替收據。 |
註:以上各項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受害人受傷後符合什麼情況才可申請失能給付?應提供那些資料?
失能係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及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規定之狀況。
認定失能,除摘除器官、截肢或牙齒掉落等,於該手術完成後,即可檢附診斷證明書申請。
其他障害狀態,除應檢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得開具失能等級層級之醫院或醫師所開立之診斷書外,並應視需要檢附X光片與病歷相關資料,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之審核基準規定辦理。
一般腦科及骨科障害應檢附文件如下:
項目 | 檢附的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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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神經障害(腦科) | 1.精神障害-經治療滿1年以上最新之診斷證明書及腦部斷層片。 2.神經障害-經治療滿6個月以上(如經手術,須自最後1次手術起算)最新之診斷證明書及腦部斷層片。 3.事故發生後之所有病歷資料或病歷摘要。 |
滿1年以上最新之診斷證明書及X光片 | 1.滿1年以上最新之診斷證明書及X光片。 2.認定縮短障害(如長短腳)應提供定位掃描圖(Scanogra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