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理賠或補償金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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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途中突然野狗衝出來慘摔重傷,如何申請理賠?
發布日期:臺端114年1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機)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機)車之駕駛人。
二、臺端所述因遇突然衝出之野狗致摔,如致傷者為機車駕駛人,依前揭規定非屬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機車駕駛人不得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或補償金。若致傷者為機車乘客,乘客得依本法向該機車強制險之投保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並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三、有關本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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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車事故無碰撞、因果關係問題
發布日期:您於2024年12月13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 您所詢「兩車事故雙方沒有任何碰撞,無法認定是否有因果關係」一節,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該汽車投保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辦理。
三、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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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警機關處理證明疑義
發布日期:臺端113年12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事項規定,請求權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向保險人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給付申請或請求本基金給付補償金,應檢具相關文件正本,如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
二、 臺端所詢除初步分析研判表正本外,是否須提供其他事故證明,所附文件須足以證明待證事項為準,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以個案事實認定之。
三、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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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強制險理賠詢問
發布日期:您於2024年10月19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次按,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及本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保險給付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或前項不計入消滅時效期間之情事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就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
二、 您所詢事項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分機512李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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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轉住院膳食費跟看護費怎麼算
發布日期:您於2024年9月20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另膳食費,係指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80元為限。
二、 另依金管會保險局105年7月29日金管保(產)字第10510926840號函釋說明,有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於醫院之急診室留院觀察後,隨即於同一醫院辦理住院者,則該留院觀察期間所發生之「膳食費」及「看護費用」,應比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一併給付之。
三、 您所詢「診斷書上寫1/21日急診並於1/22入院治療 接受治療後於1/25出院 問1/21是否可以申請膳食費及看護費」一節,是否符合上開規定,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俾利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或補償金給付。
四、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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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無投保險車禍受害者
發布日期:您於2024年09月15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您可先撥打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25-688)查詢對造汽車事故時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如有投保,您可依法向對方車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如未投保,您得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理賠或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本法規定就個案審定。
二、 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復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依您所述於事故發生時未投保強制險,與對方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對方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前揭規定,本基金給付請求權人後,得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對於您之請求權。至於有關求償作業及程序,因涉及個案事實及損害賠償範圍認定,目前無法具體答覆。嗣後如遇本基金代位求償時,可洽本基金承辦之法務人員處理。
三、 本基金將以電子信箱寄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供您參考,請求權人資格及須檢附資料皆有說明。
四、 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轉分機511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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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理賠
發布日期:您於113年09月05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目之2規定,診療費用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第3項第6款規定:「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三、 臺端所詢欲使用更佳之醫材,其是否符合上開規定,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請檢具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等文件,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四、 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分機511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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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理賠條件與其他問題
發布日期:您於2024年9月4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拘束。另按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二、 依前揭規定,請求權人於申請補償金前,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將依規定扣除之。
三、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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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車禍求償
發布日期:您於2024年08月21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另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您可先撥打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25-688)查詢對造汽車事故時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如有投保,縱對方有酒駕情事,您仍得依法向對方車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如無投保,您得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理賠或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本法規定就個案審定。
四、另以電子信箱寄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供您參考,請求權人資格及須檢附資料皆有說明。
五、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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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醫療理賠項目
發布日期:您於2024年8月14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二)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衛生福利部所訂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二、臺端所詢高能量雷射治療跟體震波治療究屬診療費用一節,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請檢具醫師診斷書及醫療收據等文件,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三、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分機512李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