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失能給付繼承人可拋棄嗎
留言內容:
親友因車禍過世,生前有申請強制險失能給付,但之後已過世(過世原因與車禍無關),請問一下親友生前所遺留尚未申請之失能理賠金,如果繼承人有5位,其中3位已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那3未拋棄繼承的人還可以申請理賠嗎?還是只有沒拋棄繼承的人才可以申請
基金回復:
臺端於2025年6月11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本人。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傷害醫療給付與失能給付之請求權人於生前未及受領者,以其繼承人為請求權人。
二、 依上揭規定,強制險失能給付以受害人本人為請求權人,若受害人尚未受領失能給付前即身故,其失能給付之請求權人為何,應就個案情形依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確認孰為繼承人後,再以其繼承人為請求權人辦理之。
三、 臺端所詢受害人於受領強制險失能保險金前已過世,其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後是否仍可申請強制險失能保險金一事,建議洽受理之產險公司,由該公司依相關規定個案審定。
四、 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分機511陳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