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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法院判決賠償金低於特別補償金200萬元,是否要返還特別補償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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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法院判決賠償金低於特別補償金200萬元,是否要返還特別補償金?

留言內容:
岳父於113年10月騎機車遭對方從後方騎機車撞上,因此車禍身亡,我們已領到200萬特別補償基金理賠,目前現階段準備調解,車禍鑑定有出來,結果判定我岳父是肇事主因,對方是肇事次因,所以對方有先打來直接說我岳父是這車禍的原因等云云,我覺得調解可能會很難成立。 如果之後開庭法院判決對方賠償我方總金額未超過200萬,那我們已經先領到的200萬特別補償金,多領的部分要返還嗎?麻煩貴單位解解疑惑,感恩!
基金回復:

您於2025年2月14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次按第42條第1項前段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又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6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 您所詢法院判決賠償金若低於補償金額,是否須返還一節,依前揭規定,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請求補償,若無法律上不予補償之事由,本基金所為之補償死亡給付二百萬元,尚無返還之問題。

三、 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分機512李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