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電動二輪車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留言內容:
您好,微型電動二輪車先前有定111年11月30日前已使用之微型電動二輪車需於2年過渡期內完成領牌及投保強制險,想詢問後續過了2年過渡期(113年11月30日)之後,如現在有自始依舊從未掛牌未投保強制險的微型電動二輪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可因為目前已超過2年過渡期(已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管及納保)而可以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謝謝您!!
基金回復:
您於2025年5月30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條之1第3項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未曾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者,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不受本法之保障。」。
二、 有關您所詢「如現在有自始依舊從未掛牌未投保強制險的微型電動二輪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可因為目前已超過2年過渡期而可以申請特別補償基金?」,依前揭規定,該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曾投保強制險,亦未曾完成領牌,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不受本法之保障,請求權人不得申請強制險保險金或補償金。受害人得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向加害人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可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