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賠償
留言內容:
我方全責 強制險過期(也受到未投保肇事罰則
但目前調解談57萬和解,因為籌錢所以約下禮拜再次簽名及撤告程序
對方稱只是民事賠償不包含強制險理賠
我知道他們能去補償基金申請
但是57萬有包含醫療費大概19萬、看護、車資、工作損失費用、還有其他我們補貼她的……
那我調解書要寫什麼才不會她又再次跟你們重複求償呢?我們有要負責但不是跟我們拿了醫療費後續又要跟你們重複求償
基金回復:
臺端於2026年9月9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 臺端所詢「那我調解書要寫什麼才不會她又再次跟你們重複求償呢?…」,依前揭規定,本基金不受汽車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和解約定拘束,若請求權人於補償前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本基金應扣除請求權人獲有賠償金額,如有餘額,按餘額給付補償金,如扣除後已無餘額,即不再補償。若受害人於申請補償後才進行和解,則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三、 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