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因果關係舉證責任
留言內容:
請問我方因酒駕未禮讓直行車車禍身故,對肇無強制險無照超速偏移車道,日前產險公司主張我方酒精超標屬除外不予補償,但依規定是酒駕「致」車禍發生…,那麼請問酒駕與車禍是否具直接因果關係,該有誰負舉證責任?對肇亦有超速及未靠車道右方行駛之過,我方雖跨越中線預左轉,但尚未侵入對肇應行駛之右側車道,雙方皆有過失,產險公司僅以我方酒駕且沒有具體事證因果關係即行拒賠,是否公允得當?
基金回復:
臺端於2026年3月27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害人從事犯罪行為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依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者準用前述規定。另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情形者,即係觸犯不能安全駕駛罪。
二、 受害人酒駕行為如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其酒駕行為與汽車交通事故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在此無法答復您,建議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司法機關或警方偵辦處理結果,如檢察官起訴書或法院判決等相關資料),交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審理。
三、 有關本法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