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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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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

  • 代位求償

    發布日期:

    您於2023年11月25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 依上揭規定,本基金於補償對方後,將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至有關損害賠償義務人除肇事人外,是否尚包含其他相關賠償義務人、求償作業及程序,因涉及個案肇事責任及損害賠償範圍等事項,目前無法具體答覆。嗣後如本基金代位求償時,可洽本基金辦理本案之法務人員處理。

    三、 提醒請記得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時,保險公司可以幫您承擔本保險的賠償責任,減輕負擔。保險到期未投保有處罰規定:汽車罰3,000~15,000元;機車罰1,500~3,000元;微型電動二輪車罰750~1,500元;未投保肇事,罰9,000~32,000元。若投保義務人於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四、 有關本保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受害人收到特別補償基金通知

    發布日期:

    您於2023年11月2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 依上揭規定,本基金於補償對方後,將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向您求償。至有關求償作業及程序,因涉及個案肇事責任及損害賠償範圍等事項,目前無法具體答覆。嗣後如本基金代位向您求償時,可洽本基金辦理本案之法務人員處理。

    三、 提醒請記得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時,保險公司可以幫您承擔本保險的賠償責任,減輕負擔。保險到期未投保有處罰規定:汽車罰3,000~15,000元;機車罰1,500~3,000元;微型電動二輪車罰750~1,500元;未投保肇事,罰9,000~32,000元。若投保義務人於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四、 有關本保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向未投保強制險車輛的駕駛人求償。

    發布日期:

    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依上開相關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乙向甲求償2萬元。

  • 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求償的對象包括未投保強制險車輛的未成年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發布日期:

    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又甲騎乘機車肇事時18歲為未成年人,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不法侵害乙的權利,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之規定,甲與其法定代理人丙連帶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依上開相關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乙向甲及丙連帶求償2萬元。

  • 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求償的對象包括未投保強制險車輛的駕駛人及其僱用人。

    發布日期:

    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丙公司為甲的雇主,甲於上班時間駕駛貨車洽公發生交通事故致乙受傷,不法侵害乙的權利,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由丙公司與甲對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依上開相關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乙向甲及丙連帶求償2萬元。

  • 特別補償基金給付補償金時,未扣除請求權人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得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

    發布日期:

    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及同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特別補償基金先前辦理補償時,因未能得知甲已賠償乙3萬元,致未扣除3萬元,而給付乙5萬元。依上開相關規定,特別補償基金得向乙請求返還應扣除而未扣除的3萬元。

  • 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查明事故汽車係強制險之被保險汽車者,得向其保險人請求返還。

    發布日期:

    一、依本法第40條第4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為補償後,事故汽車經查明係本保險之被保險汽車者,得向其保險人請求返還。

    二、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乙補償金後,查到甲騎乘的機車於發生交通事故時,是投保A保險公司的強制險,故特別補償基金得向A保險公司請求返還補償金2萬元。

  • 特別補償基金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期間為何?

    發布日期:

    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同法第42條第3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自特別補償基金為補償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依上開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108年6月10日給付乙補償金2萬元後,自108年6月11日起算至110年6月10日止,二年期間,特別補償基金得向甲代位求償2萬元。

  • 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發布日期:

    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同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依上開相關規定,雖然乙於申請補償金前,即與甲成立和解,乙同意不向甲求償,但是特別補償基金並未同意甲與乙的和解。因此,特別補償基金不受該和解的拘束,仍得向甲代位求償2萬元。

  • 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主張扣除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之補償金。

    發布日期:

    一、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依上開相關規定,乙已自特別補償基金申領2萬元補償金,嗣後,甲乙雙方再行和解,甲可以主張扣除乙已申領的2萬元;該2萬元則由特別補償基金依法向甲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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