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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向未投保強制險車輛的駕駛人求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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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向未投保強制險車輛的駕駛人求償。

留言內容:
甲騎乘自己所有的機車(未投保強制險),未依交通號誌規定,搶越行人穿越道肇事,致行人乙受傷。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乙傷害醫療補償金2萬元後,得否向甲行使代位求償權?
基金回復:

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依上開相關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乙向甲求償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