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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期間為何?|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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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期間為何?

留言內容:
甲騎乘自己所有的機車(未投保強制險),未依交通號誌規定,搶越行人穿越道,致行人乙受傷。特別補償基金於108年6月10日給付乙傷害醫療補償金2萬元後,得向甲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期間為何?
基金回復:

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同法第42條第3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自特別補償基金為補償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依上開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108年6月10日給付乙補償金2萬元後,自108年6月11日起算至110年6月10日止,二年期間,特別補償基金得向甲代位求償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