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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給付補償金時,未扣除請求權人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得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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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給付補償金時,未扣除請求權人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得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

留言內容:
甲騎乘自己所有的機車(未投保強制險),未依交通號誌規定,搶越行人穿越道,致行人乙受傷。甲賠償乙3萬元後,乙另再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但是乙於申請補償金時沒有告知已經獲有甲賠償3萬元,特別補償基金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給付乙傷害醫療補償金5萬元後,得否向乙請求返還3萬元?
基金回復:

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及同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特別補償基金先前辦理補償時,因未能得知甲已賠償乙3萬元,致未扣除3萬元,而給付乙5萬元。依上開相關規定,特別補償基金得向乙請求返還應扣除而未扣除的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