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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求償的對象包括未投保強制險車輛的未成年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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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求償的對象包括未投保強制險車輛的未成年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留言內容:
甲18歲(未成年)領有機車駕照,騎乘自己所有的機車(未投保強制險),未依交通號誌規定,搶越行人穿越道,致行人乙受傷。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乙傷害醫療補償金2萬元後,得否向甲及其法定代理人丙行使代位求償權?
基金回復:

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又甲騎乘機車肇事時18歲為未成年人,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不法侵害乙的權利,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之規定,甲與其法定代理人丙連帶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依上開相關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乙向甲及丙連帶求償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