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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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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

留言內容:
請問我方駕駛朋友所有之汽車,發生車禍,我方無駕照,且該車無投保強制險,若對方因體傷而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請問實際理賠後,補償基金會向我方「車主」,還是「駕駛當事人」代位求償? 註:我方車主與我方當事人(駕駛)只是朋友關係。感謝解惑。
基金回復:

您於2023年11月25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 依上揭規定,本基金於補償對方後,將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至有關損害賠償義務人除肇事人外,是否尚包含其他相關賠償義務人、求償作業及程序,因涉及個案肇事責任及損害賠償範圍等事項,目前無法具體答覆。嗣後如本基金代位求償時,可洽本基金辦理本案之法務人員處理。

三、 提醒請記得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時,保險公司可以幫您承擔本保險的賠償責任,減輕負擔。保險到期未投保有處罰規定:汽車罰3,000~15,000元;機車罰1,500~3,000元;微型電動二輪車罰750~1,500元;未投保肇事,罰9,000~32,000元。若投保義務人於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四、 有關本保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