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主張扣除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之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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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騎乘自己所有的機車(未投保強制險),未依交通號誌規定,搶越行人穿越道,致行人乙受傷。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乙傷害醫療補償金2萬元。嗣後,甲乙雙方再行和解,乙要求甲須給付6萬元賠償其所有的損害,甲可否主張扣除乙自特別補償基金申領的2萬元?
基金回覆:
一、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依上開相關規定,乙已自特別補償基金申領2萬元補償金,嗣後,甲乙雙方再行和解,甲可以主張扣除乙已申領的2萬元;該2萬元則由特別補償基金依法向甲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