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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求償的對象包括未投保強制險車輛的駕駛人及其僱用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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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求償的對象包括未投保強制險車輛的駕駛人及其僱用人。

留言內容:
甲受僱在丙公司上班,甲於上班時間駕駛丙公司所有貨車(未投保強制險)洽公,甲未依交通號誌規定,搶越行人穿越道,致行人乙受傷。特別補償基金給付乙傷害醫療補償金2萬元後,得否向甲及其雇主丙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
基金回復:

一、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等民事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甲因違規肇事致乙身體受有傷害,是本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人,甲應對乙負民事賠償責任。

三、丙公司為甲的雇主,甲於上班時間駕駛貨車洽公發生交通事故致乙受傷,不法侵害乙的權利,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由丙公司與甲對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依上開相關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代位乙向甲及丙連帶求償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