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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收到特別補償基金通知|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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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收到特別補償基金通知

留言內容:
請問8月時在停等紅燈被人被後撞上,因忘記強制險已逾期,在發生當下並未投保強制險,對方有受傷送醫,故收到特別補償基金通知,初判表也說明我並無肇事責任,對方的肇責原因為未注意前方車況,她並不是受害者,請問我會被補償基金代位求償嗎?
基金回復:

您於2023年11月2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 依上揭規定,本基金於補償對方後,將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向您求償。至有關求償作業及程序,因涉及個案肇事責任及損害賠償範圍等事項,目前無法具體答覆。嗣後如本基金代位向您求償時,可洽本基金辦理本案之法務人員處理。

三、 提醒請記得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時,保險公司可以幫您承擔本保險的賠償責任,減輕負擔。保險到期未投保有處罰規定:汽車罰3,000~15,000元;機車罰1,500~3,000元;微型電動二輪車罰750~1,500元;未投保肇事,罰9,000~32,000元。若投保義務人於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四、 有關本保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