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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為主線道40超速到60無剎車痕.我方為可迴轉雙白線缺口外側待迴轉被撞之死亡車禍
肇責判我主因六對方次因肇責為四 .對方僅以強制險出險.申請法院判賠為360萬再依肇責則乘0.4為144萬因已給付200萬強制險.所以對方不用賠償.強制險是可以扣除嗎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6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三、另依本法意旨,在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如受害人所受損失超過本法所提供之基本保障,則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
四、依 台端所述,本事故業經強制車險理賠死亡給付200萬元,並經法院判決,依肇事責任比例計算後,若法院判決金額大於強制車險理賠金額,則加害人應再賠付差額部分,惟如強制車險理賠金額大於法院判決賠償金額時,則無須返還差額。
五、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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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強制險過期發生車禍 對方逆向撞我
5月26日 騎機車下班途中 被一台逆向機車撞倒 但我強制險過期 人無大礙 但我的機車部分毀損 能向對方求償嗎??
發布日期:台端於106年5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不含財物損失(如車損)。台端所詢求償事宜,如係超過強制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損害(如精神撫慰金、工作損失及財物損失等),台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俾益解決 台端之疑義。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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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受害人申請強制險問題
不好意思請教一下特別補償基金的專員,朋友(A先生)友人於先前些日子與人發生交通事故,因他酒駕(酒測值超過0.55)又闖紅燈,A先生是由南往北向的車子,對方是開汽車由東往西的方向行進,因為受傷嚴重,我朋友有開刀截肢,並麻煩我協助申請強制險,我拿去對方保的產險公司申請強制險, 卻被人員回答說,酒駕又闖紅燈,是A先生的錯,並說這樣強制險無法給付, 我曉得A先生可能是不對的一方,可是肇事的責任,應該不完全是他的錯,可是對方的產險公司說要有車鑑委員會的報告才能說明怎麼賠。 我想問的是,等那個報告不是一都要等好久,我朋友截肢,花了很多醫藥費,難道我不能先申請強制險的暫先給付嗎,一定要等報告出來才行嗎?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5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另事故發生時,若A君酒測值逾0.25mg/L之法定標準,已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之公共危險罪,依前揭條款規定,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另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96年2月9日(96)產汽字第042號函意旨,加害人(被保險人)駕駛之汽車有投保強制險,而受害人雖有本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之酒後駕車情事,為避免加害人有賠償責任時,其保險權益無法確保,並為維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受害人及加害人保障功能,故若加害人有肇責時,不論過失比例,對該酒醉駕駛之受害人仍應予理賠。
三、依台端所述,A君有酒後駕車酒測值超過0.55mg/L之情形,依本法第28條規定,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惟本案對造加害人是否有肇事責任,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例如參考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或其他事證認定)」,應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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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解後補償基金的申請
您好!家父前陣子發生車禍腳斷掉,粉碎性骨折,已與對方合解,對方賠了六萬,對方沒保強制險。合解書中有特別註解合解金額不保含強制險的特別補償基金,但申請特別補償基金時(大約四萬),保險員確說不能賠,因為四萬要算在六萬內。可是合解書上明明有特別註明不六萬賠償不包容特別補償基金啊。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5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本案因對方已賠償六萬元,故於申請補償金時,本基金將依上述規定,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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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者酒駕問題
請問何種酒駕態樣 為強制險不理賠之項目 坊間有一種說法 酒駕呼氣值濃度超過0.25且肇事責任為百分之百 強制險才不賠。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5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另依本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又本法第40條第6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第1項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第28條之規定。而上述所稱「從事犯罪行為」係指從事刑法規範明定處罰之不法行為,包含刑法第185條之3。
三、有關相關細項問題,台端可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您亦可撥打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 由本基金於強制險負責範疇內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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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時間太久
五月初送件到現在還沒有下文 保險公司說已把文件給你們了 這樣還要等多久 端午節快到又連假等更久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5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有關 台端所詢個案進度辦理情形,建議 台端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並請提供申請人相關資訊,俾利提供協助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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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強制險都過保
請問一下 如果我的強制險在過保期間發生事故 對方過保無法跟對方求償 車禍我直行車他轉彎車 我方受傷入院 他方無受傷 我方受傷後ㄧ個月多月無法上班請問能跟對方求償嗎 這樣能申請基金補償嗎! 對方要我辦出險 但我也過期了 我要他們辦出險也過期 我不知道我該如何跟對方談賠償 都沒保險啊 對方無受傷不願私下和解賠償我醫藥和車損 說要開調解在賠我 可對方沒保險我也沒有 我是傷受者請問有什麼是能申請項目又怎申請 我完全不會 若能申請我要打電話到那裡找什麼單位
發布日期:台端於106年5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依 台端所述對造係為未保險車輛,台端可依上揭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台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另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不含財物損失(如車損)。台端所詢求償事宜,如係超過強制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損害(如精神撫慰金、工作損失及財物損失等),台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俾益解決 台端之疑義。 五、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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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金額和當時附的收據理賠金額不合;想要申請理賠明細
你好,我在106年2月13號,在高雄市楠梓區朝明路231巷出車禍,申請補償基金,已於106/04/06請富邦產險高雄鳳山分公司代送,申請的補償基金款項已於5/10收到,但理賠金額和當時附的收據理賠金額不合;是否方便可以給我理賠明細單?或是要找哪個單位才可以申請理賠明細 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5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訂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本標準),俾利辦理本保險傷害醫療之給付,依本標準第1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辦理補償時,除第2條第6項規定外,準用本標準之規定。另依本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另外部分給付項目均訂有限額,亦即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 二、有關 台端所詢因申請的補償金與核付的金額不合,欲索取補償金支付明細乙節,台端可逕洽本基金受任人理賠人員索取,或請來電告知申請人相關資訊以便提供。 台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再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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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判決車禍賠償金小於已領強制險死亡給付200萬,多領部分須返還保險公司嗎?
家母107年4月車禍身亡,已領200萬強制險理賠.目前申請調解中.如果以後開庭法院判決加害人賠償總額未超過200萬,已經領的200萬保險金須扣除,那多領得須返還嗎?這種判決會發生嗎? 我們是有要求其他賠償.當然超過200萬,只不知法官會如何判決. 請貴單位解疑惑.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5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之立法意旨,在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如受害人所受損失超過本法所提供之基本保障,則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 二、依本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三、台端所稱已領取強制險死亡理賠金200萬元,若日後法院判決金額大於強制險理賠金額,則加害人應再賠付差額部分,惟如強制險理賠金額大於法院判決賠償金額時,則無須返還差額。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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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社員工離奇陳屍車內 疑怠速吹冷氣缺氧
請問這是在地下室發生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與 在馬路上怠速中毒身亡 乘客有強制險理賠嗎?
發布日期:台端2017年5月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基於本法立法目的在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因此諸如農業機械在田中收割,動力機械在工廠操作,挖土機在工地施工,汽車在地下室中因未熄火導致一氧化碳中毒,工人清洗大型油罐車之油槽等均不在本法保障範圍之列。 二、故如台端所稱「徵信社員工離奇陳屍車內,疑怠速吹冷氣缺氧」之意外事故,並非本法保障之汽車交通事故範圍,無法申請強制險理賠。 三、台端如有其他疑問,敬請電詢(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