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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時間太久
五月初送件到現在還沒有下文 保險公司說已把文件給你們了 這樣還要等多久 端午節快到又連假等更久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5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有關 台端所詢個案進度辦理情形,建議 台端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並請提供申請人相關資訊,俾利提供協助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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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強制險都過保
請問一下 如果我的強制險在過保期間發生事故 對方過保無法跟對方求償 車禍我直行車他轉彎車 我方受傷入院 他方無受傷 我方受傷後ㄧ個月多月無法上班請問能跟對方求償嗎 這樣能申請基金補償嗎! 對方要我辦出險 但我也過期了 我要他們辦出險也過期 我不知道我該如何跟對方談賠償 都沒保險啊 對方無受傷不願私下和解賠償我醫藥和車損 說要開調解在賠我 可對方沒保險我也沒有 我是傷受者請問有什麼是能申請項目又怎申請 我完全不會 若能申請我要打電話到那裡找什麼單位
發布日期:台端於106年5月23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依 台端所述對造係為未保險車輛,台端可依上揭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本基金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台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另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不含財物損失(如車損)。台端所詢求償事宜,如係超過強制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損害(如精神撫慰金、工作損失及財物損失等),台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俾益解決 台端之疑義。 五、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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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金額和當時附的收據理賠金額不合;想要申請理賠明細
你好,我在106年2月13號,在高雄市楠梓區朝明路231巷出車禍,申請補償基金,已於106/04/06請富邦產險高雄鳳山分公司代送,申請的補償基金款項已於5/10收到,但理賠金額和當時附的收據理賠金額不合;是否方便可以給我理賠明細單?或是要找哪個單位才可以申請理賠明細 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5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訂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本標準),俾利辦理本保險傷害醫療之給付,依本標準第1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辦理補償時,除第2條第6項規定外,準用本標準之規定。另依本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另外部分給付項目均訂有限額,亦即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 二、有關 台端所詢因申請的補償金與核付的金額不合,欲索取補償金支付明細乙節,台端可逕洽本基金受任人理賠人員索取,或請來電告知申請人相關資訊以便提供。 台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再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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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判決車禍賠償金小於已領強制險死亡給付200萬,多領部分須返還保險公司嗎?
家母107年4月車禍身亡,已領200萬強制險理賠.目前申請調解中.如果以後開庭法院判決加害人賠償總額未超過200萬,已經領的200萬保險金須扣除,那多領得須返還嗎?這種判決會發生嗎? 我們是有要求其他賠償.當然超過200萬,只不知法官會如何判決. 請貴單位解疑惑.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5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之立法意旨,在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如受害人所受損失超過本法所提供之基本保障,則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 二、依本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三、台端所稱已領取強制險死亡理賠金200萬元,若日後法院判決金額大於強制險理賠金額,則加害人應再賠付差額部分,惟如強制險理賠金額大於法院判決賠償金額時,則無須返還差額。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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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社員工離奇陳屍車內 疑怠速吹冷氣缺氧
請問這是在地下室發生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與 在馬路上怠速中毒身亡 乘客有強制險理賠嗎?
發布日期:台端2017年5月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基於本法立法目的在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因此諸如農業機械在田中收割,動力機械在工廠操作,挖土機在工地施工,汽車在地下室中因未熄火導致一氧化碳中毒,工人清洗大型油罐車之油槽等均不在本法保障範圍之列。 二、故如台端所稱「徵信社員工離奇陳屍車內,疑怠速吹冷氣缺氧」之意外事故,並非本法保障之汽車交通事故範圍,無法申請強制險理賠。 三、台端如有其他疑問,敬請電詢(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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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強制險第13條有疑義
差異在哪裡? 您有案例比較前後理賠的差異資料嗎? (0940114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基於本法立法目的在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因此諸如農業機械在田中收割,動力機械在工廠操作,挖土機在工地施工,汽車在地下室中因未熄火導致一氧化碳中毒,工人清洗大型油罐車之油槽等均不在本法保障範圍之列,各業主應該以其他風險管理方式分散風險;此外,本保險精算費率時前開情形亦不在預計損失率之中,以符合對價平等 之原則。 (0851213 制定) 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係指因所有、使用或管理汽車所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之事故。 前項所謂本法之政策性需要係指: (一)為避免責任割離所可能衍生之紛爭,不論處於動態或靜態,凡汽車所致之事故均受本法之保障,爰參照現行汽車保險單及美國立法例,擴及因汽車之所有、使用或管理所致之事故,不以汽車之行駛或使用所致者為限。 (二)配合第一條以本法係對身體傷害提供基本保障之本旨,爰規定汽車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之事故始為本法之汽車交通事故,至於汽車致他人財物損害者,仍依其他法律規定,不適用本法。
發布日期:台端2017年5月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復依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三、台端對於強制險第13條疑義留言「差異在哪裡?您有案例比較前後理賠的差異資料」乙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書籍,對修法前後差異均有詳細論述,建請自行查參;另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本基金礙難提供個案資料供參。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法令變更後 此判例 理賠會改變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議決案例四十九
請問 法令變更後 此判例 理賠會改變嗎? (乘客會變成沒有理賠嗎?) 第十三條(0940114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 88.11.19.汽車險委員會第51 次會議 保戶福利通運公司屬曳引車於九二一大地震時停放路邊被倒塌水泥桶 柱壓損,並致車內睡覺之駕駛及助手二人死亡,強制險應否理賠,謹 檢陳理賠小組處理意見,敬請 核議。 理賠小組88.10.26 會議有關意見為: 本案屬單一車輛事故,依規定僅對助手理賠死亡保險金,但不包括駕 駛人。
發布日期:台端2017年5月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查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台端所詢本法於修法後,乘客是否理賠乙節,按修正前本法第5條及第12條之規定或修正後之規定,該汽車若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該車之乘客,仍符合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可向該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若未投保者,可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另依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賠償項目
前幾個禮拜發生車禍,導致尾椎骨挫傷,到現在都還沒好,這幾天去警察局仔細看錄影畫面,她違規逆向行駛,這陣子都是由媽媽在家照顧我,警察說一看就知道是誰違規(她違規) 1.如果請求賠償由家人照顧費用一天24小時是以多少為計算標準? 2.車禍導致尾椎骨挫傷應該要求加害者賠償多少? 3.原先我的媽媽負責的三餐,但現在因為受傷行動不便,導致三餐都必須購買外食,那生活費是以一天伙食費多少計算 4.醫藥費都是健保給付能要求加害者賠償嗎? 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4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台端所詢強制險傷害醫療費用之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 (二)復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三)又給付標準第2條第3項第2款所稱膳食費,限於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免附收據。 四、另依本法之立法意旨,在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受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如受害人所受之損失超過本法所提供之基本保障,則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得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五、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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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補償
你好我因今年三月一號出了車禍 由於對方一直沒續保強制險 我因開刀腳踝打了一支自付額五萬多的鈦合金鋼板 請問這項是否會在申請補償金裡實支實付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4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1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為補償時,除第2條第6項規定外,準用給付標準之規定辦理。 二、 又依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 三、有關 台端詢問自付額之鈦合金鋼板費用,仍需依 台端檢具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憑以審查認定,如該項費用列為醫療材料費,依本保險給付標準規定,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合計上限為二萬元。 四、台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再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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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沒有發生碰撞,可以請領強制險嗎?
三個月前行經有號誌路口,我騎機車直行,看到前方橫向一輛闖紅燈之車輛,我緊急煞車滑倒,沒有發生碰撞,導致我身體多處擦傷,就醫三個月後,要跟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保險公司跟我說要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確認有無因果關係!我之後去申請警方的初判表,上面寫說已現跡證無法研判,保險公司說這樣無法請領強制險,我又去申請車禍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結果說無法鑑定。請問我這樣就不能請領強制險嘛?明明我就是要閃對方才滑倒受傷,難道不能採信受害人的說法嗎?受傷的人是我耶。且強制險哪一條寫說雙方未碰撞警方又不研判是否有因果關係就不能申請?我的權益在哪?請特別補償基金給我一個說明。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4月1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有關 台端所詢交通事故疑義致影響申請強制險理賠乙節,依來函內容仍礙難了解具體個案情節,建議 台端可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