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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為主線道40超速到60無剎車痕.我方為可迴轉雙白線缺口外側待迴轉被撞之死亡車禍|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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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為主線道40超速到60無剎車痕.我方為可迴轉雙白線缺口外側待迴轉被撞之死亡車禍

留言內容:
肇責判我主因六對方次因肇責為四 .對方僅以強制險出險.申請法院判賠為360萬再依肇責則乘0.4為144萬因已給付200萬強制險.所以對方不用賠償.強制險是可以扣除嗎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6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三、另依本法意旨,在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如受害人所受損失超過本法所提供之基本保障,則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

四、依 台端所述,本事故業經強制車險理賠死亡給付200萬元,並經法院判決,依肇事責任比例計算後,若法院判決金額大於強制車險理賠金額,則加害人應再賠付差額部分,惟如強制車險理賠金額大於法院判決賠償金額時,則無須返還差額。

五、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