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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償還
我最近因為一場車禍才知道我沒有投保, 對方就申請了一筆補償金下來,本人認命償還補償基金這件事 但是一次金額太高無法分擔,是否有分期的方法償還?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3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因 台端所詢為個別案件之處理方案,而本基金之求償案件是否採分期方式償還,將依個案情況不同之具體情形 (如求償金額、肇事責任、債務人清償能力…等)而斟酌,敬請提供相關事證,以利洽商償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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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補償後之和解程序
我的岳父因車禍過世,對方肇事機車為報廢車無行照,亦無投保保險,因此有申請特別補償基金並已拿到補償,案件亦進入法院程序並交付調解,然因對方車輛無行照,調解委員會無法給予和解書,因此對方有意與我方私下簽署和解書,而我方也認為已拿到補償金不再另行追討賠償願意和解,請問簽署和解書是否可行或有其他需要注意之事項嗎?另是否會影響已請領之特別補償金呢?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3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法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故請求權人已向特別補償基金申領補償部分,不可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但補償範圍以外的損失,請求權人得依民法相關規定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二、又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三、另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四、如 台端所詢於領取補償金後,再與對方達成和解,應不會影響已請領之補償金,惟建議於簽署和解書時,將已申請領取之補償金額及相關權利義務,在和解書中加以載明,以避免發生爭議。另之後若再申請補償給付,則需視本法可申請的補償給付大於和解的賠償金額者,始可申請差額部分。 五、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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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沒有車主委託書下所進行的和解書效力問題
事件敘述如下 103年年底時 因為A騎乘機車 因遭到B小貨車後方撞擊 而波及到行駛間的駕駛小客車C 爾後由C提出調解委員會之聲請 針對肇事事故要求賠償 前後三次 每次都有隨行的保險人員 第三次調解於104年初 最後因經警方肇事責任認定為三方(ABC)都有責任 因此三方約定各自損傷(含車損醫療費用等)自負和解 並不得提起民刑事之訴訟 但在事故發生時 造波及之小客車為D之所有 在事發幾日後便已先通知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並於事發約20日內便以賠償保險金 同時C卻又聲請調解委員會要求AB賠償 歷時三次調解會 C卻從未提過非小客車所有人或受D之委託 而在調解會當下隨行的保險人員也都未對和解提出異議 C本身也認定自己得到車主D的同意 以及認為自己有權處理車損賠償問題 但卻在106年初收到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告訴 因此想請問一下 這樣和解書是否具有效力呢?A是否無法對C在提出求償? 同時保險公司是否能夠以"代位求償"在要求A賠償呢? 另外C以車主D之名進行和解 頂替車主是否有涉及偽造文書的部份?
發布日期:台端2017年3月22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本基金係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8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之政策性目標而設置。對於符合本法第40條規定,即有「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及「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情事之一者,依法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二、至於 台端所詢「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告訴及駕駛人沒有車主委託書下所進行的和解書效力」問題,因涉及民事訴訟,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可逕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詢問。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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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保險金的請求權歸誰?
請問車禍受害人死亡後,受害人父母去請領強制險保險金,因受害人可能有其他的私生子的問題,所以保險公司只先賠一半的死亡保險金給父母,後來向戶政查詢完後,確認受害人沒有其他子女,所以保險公司通知將賠付另一半保險金,但受害人母親因病死亡,這時候誰有權利請領保險公司先前保留的強制險保險金?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3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規定,所稱請求權人,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之遺屬。其第一順位為父母、子女及配偶。同一順位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二、車禍受害人死亡時,若其母親仍健在,惟於請求權時效屆滿前死亡,則其得受領之給付為該母親之遺產,應由其繼承人行使請求權利。台端所詢事項,應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個案審定。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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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事宜
想問關於賠償方面 就有強制險來說可以雙方互培 以強制險的保險來說 但是跟我發生事故的對方轎車車主卻跟我說她的保險沒續保 導致保險公司無法取得理賠 3/1號出車禍 2/25保險到期 後來講賠償的時候 醫藥費全額買單 但是機車的維修費折半 我後面想如果今天他也有強制險不就可以全額賠償? 變成我自身要自掏腰包賠那一半車錢 而且又怕對方不買帳 跟友人討論過後又怕對方耍賴不買單 加上對方聲稱他有動過當時車禍現場 而影響警察畫線場圖 我不知道我該如何說服賠償金的部分 還導致工作停擺沒收入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3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另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及第43條第1項與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又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故財物損失不在強制險給付範圍內。 四、台端發生車禍,如對造汽車為未保險汽車,台端得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補償金,台端如已獲有和解金,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時,將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扣除 台端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本基金再依本法第42條規定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五、另 台端所詢車損費用及其他非屬強制險之給付項目,台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得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六、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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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
有一台路邊停車的汽車突然開出來,A機車緊急剎車(A機車未撞上汽車)導致B機車閃避不及撞上A機車,汽車和A機車沒人受傷,B機車騎士輕傷送醫,請問事後調解B機車該向誰求償?
發布日期:台端於106年3月1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台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險之車輛,則可逕向對造車輛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本法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三、另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台端所詢求償事宜,如係超過強制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損害(如精神撫慰金、工作損失等),台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俾益解決 台端之疑義。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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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我方申請強制險
某公司外包工作給外包廠商,承包商的員工未經同意騎該公家機關的機車外出跟家屬碰撞。 該公司以外包人員未經同意跟車禍時間已超過下班時間所以不是他們的責任拒絕讓我方申請強制險。 請問該公司拒絕合理嗎? 請問我們如果自行申請是否有違法,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3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前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受害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另 台端所詢個案,案涉是否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申請特別補償基金,仍須由產險公司受理後,依個案資料俾以認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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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急救費用及交通費用申請問題
1.想請教一下強制險急救費用及交通費用怎麼區分? 2.家人因車禍急診送至地區醫院後因傷勢嚴重轉送教學醫院,此轉送的交通費用算急救費用或交通費用? 3.經教學醫院搶救後仍發出病危,家屬決定返家送傷者最後一程,此返家的交通費用算急救費用或交通費用? 拜託請回復 因為我真的不懂才要問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3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另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 二、台端詢問家人因車禍急診送至地區醫院後因傷勢嚴重轉送教學醫院,此轉送的交通費用係屬急救費用或交通費用乙節。按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急救費用,並無排除轉診適用之規定,故宜依給付標準所稱合理必須之原則,因傷勢嚴重轉診續行治療具有急救必要性而使用救護車之相關費用,即得列屬急救費用。惟 台端所詢事項,是否符合強制險理賠或補償金給付之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個案具體事證審定。 三、至於因病危依習俗緊急出院載送回家而使用救護車者,其隨車醫護人員及相關器材為延續生命所必須,因而支出上述費用亦得屬於急救費用。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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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申請理賠金額明細
因為要申請法院調解,法院請我們提供理賠金額明細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3月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台端所詢事項,得向承辦 台端強制險理賠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或請法院發文請產險公司函復所需資料,以解決 台端疑慮。 二、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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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幹道對方主幹道
車禍發生在沒有紅綠燈的路口,我為支幹道對方為主幹道,我被撞受傷,我機車修理一萬對方的汽車看起來沒怎樣卻修理四萬,對方保險說我本應賠償三萬元,但因為我有受傷,可以讓我不用支付此筆維修費,但是我的強制險沒有辦法申請,請問這樣合理嗎?還是該提出過失傷害呢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3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台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險之車輛,則可逕向對造車輛承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台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本基金受理受害人補償申請及給付補償金時,將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而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又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五、另 台端所詢刑事或民事求償部分,非屬本基金補償業務範圍,其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俾益解決 台端之疑義。 六、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