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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失能一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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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失能一事

留言內容:
請問,我於93年6月19日發生車禍,到今年的3月才認殘,當時發生車禍時,對方沒有投保強制險,以為完全無法申請強制險的理賠,是到最近友人告知我說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失能一事,想請問我發生的時間到現在已超過10年,這樣還可以申請嗎?該如何申請呢?
基金回復:
台端106年3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惟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同條第4項規定本法所生請求本基金補償之權利,準用之。故請求權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