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要問的問題:
-
對於強制險第13條有疑義
差異在哪裡? 您有案例比較前後理賠的差異資料嗎? (0940114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基於本法立法目的在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因此諸如農業機械在田中收割,動力機械在工廠操作,挖土機在工地施工,汽車在地下室中因未熄火導致一氧化碳中毒,工人清洗大型油罐車之油槽等均不在本法保障範圍之列,各業主應該以其他風險管理方式分散風險;此外,本保險精算費率時前開情形亦不在預計損失率之中,以符合對價平等 之原則。 (0851213 制定) 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係指因所有、使用或管理汽車所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之事故。 前項所謂本法之政策性需要係指: (一)為避免責任割離所可能衍生之紛爭,不論處於動態或靜態,凡汽車所致之事故均受本法之保障,爰參照現行汽車保險單及美國立法例,擴及因汽車之所有、使用或管理所致之事故,不以汽車之行駛或使用所致者為限。 (二)配合第一條以本法係對身體傷害提供基本保障之本旨,爰規定汽車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之事故始為本法之汽車交通事故,至於汽車致他人財物損害者,仍依其他法律規定,不適用本法。
發布日期:台端2017年5月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復依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三、台端對於強制險第13條疑義留言「差異在哪裡?您有案例比較前後理賠的差異資料」乙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書籍,對修法前後差異均有詳細論述,建請自行查參;另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本基金礙難提供個案資料供參。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法令變更後 此判例 理賠會改變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議決案例四十九
請問 法令變更後 此判例 理賠會改變嗎? (乘客會變成沒有理賠嗎?) 第十三條(0940114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 88.11.19.汽車險委員會第51 次會議 保戶福利通運公司屬曳引車於九二一大地震時停放路邊被倒塌水泥桶 柱壓損,並致車內睡覺之駕駛及助手二人死亡,強制險應否理賠,謹 檢陳理賠小組處理意見,敬請 核議。 理賠小組88.10.26 會議有關意見為: 本案屬單一車輛事故,依規定僅對助手理賠死亡保險金,但不包括駕 駛人。
發布日期:台端2017年5月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查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台端所詢本法於修法後,乘客是否理賠乙節,按修正前本法第5條及第12條之規定或修正後之規定,該汽車若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該車之乘客,仍符合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可向該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若未投保者,可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另依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賠償項目
前幾個禮拜發生車禍,導致尾椎骨挫傷,到現在都還沒好,這幾天去警察局仔細看錄影畫面,她違規逆向行駛,這陣子都是由媽媽在家照顧我,警察說一看就知道是誰違規(她違規) 1.如果請求賠償由家人照顧費用一天24小時是以多少為計算標準? 2.車禍導致尾椎骨挫傷應該要求加害者賠償多少? 3.原先我的媽媽負責的三餐,但現在因為受傷行動不便,導致三餐都必須購買外食,那生活費是以一天伙食費多少計算 4.醫藥費都是健保給付能要求加害者賠償嗎? 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4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台端所詢強制險傷害醫療費用之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 (二)復依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三)又給付標準第2條第3項第2款所稱膳食費,限於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免附收據。 四、另依本法之立法意旨,在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受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如受害人所受之損失超過本法所提供之基本保障,則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得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五、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自費補償
你好我因今年三月一號出了車禍 由於對方一直沒續保強制險 我因開刀腳踝打了一支自付額五萬多的鈦合金鋼板 請問這項是否會在申請補償金裡實支實付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4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1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為補償時,除第2條第6項規定外,準用給付標準之規定辦理。 二、 又依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 三、有關 台端詢問自付額之鈦合金鋼板費用,仍需依 台端檢具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收據憑以審查認定,如該項費用列為醫療材料費,依本保險給付標準規定,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合計上限為二萬元。 四、台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再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沒有發生碰撞,可以請領強制險嗎?
三個月前行經有號誌路口,我騎機車直行,看到前方橫向一輛闖紅燈之車輛,我緊急煞車滑倒,沒有發生碰撞,導致我身體多處擦傷,就醫三個月後,要跟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保險公司跟我說要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確認有無因果關係!我之後去申請警方的初判表,上面寫說已現跡證無法研判,保險公司說這樣無法請領強制險,我又去申請車禍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結果說無法鑑定。請問我這樣就不能請領強制險嘛?明明我就是要閃對方才滑倒受傷,難道不能採信受害人的說法嗎?受傷的人是我耶。且強制險哪一條寫說雙方未碰撞警方又不研判是否有因果關係就不能申請?我的權益在哪?請特別補償基金給我一個說明。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4月1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有關 台端所詢交通事故疑義致影響申請強制險理賠乙節,依來函內容仍礙難了解具體個案情節,建議 台端可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診斷書,醫生囑言看護申請
請問醫生於診斷書,囑言就醫期間,共20天,宜在家看護,請問這樣能申請20日*1200元,總共24000元的的看護費用嗎?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4月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其看護費用限額,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二、台端所詢醫師囑言就醫期間,宜在家看護20天,是否可給付看護費用,係屬個案認定問題,保險公司或本基金將依個案相關事證審查認定。惟原則上居家看護給付雖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但若主治醫師之證明有不清楚或不合理之處(如病人並無活動明顯受限需人扶助情形,日常生活起居活動能力--穿脫、沐浴、飲食無礙),則強制險之保險人或本基金仍可參酌醫療常規加以審酌認定。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停路邊被撞
您好:我的車子於今年1/25停在路邊被撞,完全靜止狀態無違規,已判定對方屬於全責,對方雖承諾全車修復,但車子本身有登記身心障礙車輛,要帶身心障礙子女進行早期療育,因為從被撞到現在已經兩個多月了,仍未修復,期間往返療育機構都使用計程車,但計程車費日積月累是一筆不小的數字,肇事車主推說這費用給保險公司處理,保險公司也說就只有租車的租賃費用5天,而且車子近期雖快修復,但是對方保險公司說完修後才送件請款,等於又要我們自行墊錢才能取車,請問一下,我能否跟對方請求部分早療使用的交通費?另外我能用什麼方式請對方儘速處理維修費用而能盡快取車?因為沒車也不提供交通費補償,真的負擔很大,請您撥冗回覆,謝謝您。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4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故 台端所詢汽車毀損理賠乙事,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項目之範圍。 二、台端如對車輛損壞維修及交通費用求償有疑義,得洽該保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查詢各產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網址查詢: http://www.mvacf.org.tw/tc/index.aspx ,本基金網站),台端亦得依民法侵權行為損賠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得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俾益解決您的疑義。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車禍肇事逃逸
我去年跟一台汽車出車禍 對方肇事逃逸 警方查無對方車資料 我在今年4月申請特補請問大約合時會撥款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4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該保險公司於受理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申請文件有欠缺,保險公司應發文限期補正,並視個案再做必要之調查。如文件齊全者,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給付。 二、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
肇事逃逸,申請補償金,強制險。
我想請問ㄧ個問題,對方肇事逃逸,警方也找到人了,但是對方有投保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第三人責任險,我要問的問題是,沒有合解,走完刑事民事判決。對方不想合解要被關,那我可以同時申請強制險與補償基金嗎?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4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又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三、台端留言對造車輛於事故日係有投保強制險,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由承保對造車輛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負保險給付之責。台端應向承保對造車輛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無須經對方同意、或和調解成立、或法院判決結果,均可依法提出申請。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有關申請失能一事
請問,我於93年6月19日發生車禍,到今年的3月才認殘,當時發生車禍時,對方沒有投保強制險,以為完全無法申請強制險的理賠,是到最近友人告知我說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失能一事,想請問我發生的時間到現在已超過10年,這樣還可以申請嗎?該如何申請呢?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3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惟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同條第4項規定本法所生請求本基金補償之權利,準用之。故請求權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