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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全民健保身份看診中醫,收據問題
1.自費身份就醫中醫診所,中醫水藥費用2000多元會賠付嗎? 2.同一天至兩家中醫以自費身份,各有中醫水藥費用2000元,自費核退是以每天總額為限或每次為限?如核退上限為1500元。那麼是核退1500還是3000呢? 3.前往中醫診所治療,並開立明細收據,收據顯示同一日期有兩筆收費,ㄧ筆健保身份的掛號費部分負擔,一筆自費身份的水藥費用,自費身份的水藥費用是否可以賠付?
發布日期:台端2017年2月12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 二、有關 台端所詢自費身分就醫中醫診所,中醫水藥費用2000多元是否賠付乙節,因水煎藥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項目且不在本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範圍,是故相關支出無法獲得本保險給付。 三、台端如有其他疑問,敬請電詢(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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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車禍,強制險已過期
您好, 狀況:機車撞到腳踏車,發現強制險過期,請問騎腳踏車的受害者能否向各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 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感謝您!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2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台端所詢個案,如對照汽車有本法第40條第1項所列情事之一,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何一家產險公司申請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請求權人行使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 三、另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關於本法所生請求本基金補償之權利,準用之。故請求權人應於前述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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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未成年無照駕駛朋友媽媽的機車,造成我的車子多處受損但對方保險公司不受理賠償我的車子維修費用
2017.1.26晚間約7點半左右,對方肇事人騎機車撞到我的車子,但對方肇事人未成年且機車行照及保險是朋友的媽媽(毫無關係),目前車子以估價完畢但是根據肇事人所敘述機車的保險公司似乎因為肇事人未成年且跟車主並無任何關係而不願受理賠償,但根據網路上相關資料第三人以及強制險是不論駕駛人成年與否,那請問這樣我是否依然能向對方保險公司索取賠償,之後再由對方保險公司向肇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做代位求償的動作?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2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故財物損失不在強制險給付範圍內。台端所詢車損費用非強制險之給付項目,台端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對造求償,其相關法律問題得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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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金理賠金明細
您好,請問一下特別補償金關於費用申請上有規定上限,還有補助自行就醫車資和專人照顧等等...,申請時是填寫轉入存褶,其申請下來的補償金有理賠的明細金額內容可看嗎?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2月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1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為補償時,除第2條第6項規定外,準用給付標準之規定辦理。 二、又依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 三、關於補償金之給付主要以電匯至請求權人金融機構帳戶為付款方式,申請人向本基金受任人申請補償金時,受款人電匯同意書填寫轉入存摺,本基金受任人為正確匯入申請人指定之銀行帳戶,將影印留存該銀行帳戶存摺影本以便核對。另本基金受任人於審理後亦會將核算給付之項目及金額輸入電腦系統中,申請人如需給付明細內容,得洽受理該補償案件之理賠人員。 四、台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再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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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償「接送費用」項目一問
基金會您好,105年11月份有發生車禍是被撞受傷的一方, 對方單方面表示他的機車強制責任險已過期未加保, 後來有查詢到這個基金,因目前仍在復建,告一段落後會向產險公司提出申請補償金, 我在這期間中往返醫院因行動不方便都是叫計程車, 但都沒有向計程車司機索取搭乘的收據,目前僅有就醫的收據跟診斷證明, 試問,這樣的請況下,我能否憑就醫收據計算兩地來回車資申請該項目的補償,貼補我的車資? 再麻煩回覆,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2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 二、有關接送費用之認定,以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為限,若依其傷情及當地交通狀況,搭乘計程車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為合理時,受害人可向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出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及計程車收據等,俾憑計算,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如無法提出該計程車車資收據,可提供記載每次自住家往返醫療院所之日期及地點的明細表,保險公司將併同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予以審核,並比照該地區通常搭乘計程車所支付之合理交通費為計算依據。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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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申請時效
傷者於99/12/27發生車禍後於100/2/16至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續至105年才知道臉部傷疤仍可申請殘廢給付,是否還能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惟殘廢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依財政部保險司90年8月23日台保司字第0900705668號函釋,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13條(現行法第14條)殘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查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90年3月30日召開「90年度汽車險委員會理賠小組專案小組紀錄」決議為:該類案件依據下列原則認定:…二、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文字,前項殘廢事實存在之日係指經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永不能復原之日。並依下列方法認定:
(一)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確認書明確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者,以該殘廢確認書之記載為準;
(二)若殘廢確認書未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而受益人能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殘廢致成之日者,依該證據認定之;
(三)若前述(一)、(二)項資料提供確有困難,保險公司得以合格醫師開具殘廢確認書之日為準。
三、建議 台端檢具前揭第二點,致成殘廢之證據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保險公司將依個案相關事證審查認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酒駕撞到行人又無強制險
下班時間我是直行車,突然有個阿婆穿越馬路,我來不及煞車撞到他,阿婆現在人還在加護病房觀察,我輕微腦震盪,我酒駕又沒保強制險,對方說請保險公司來談,沒有保險,該請誰跟他談呢?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基金依本法第40條所定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法對請求權人給付補償金,並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台端詢問酒駕又沒保強制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受傷,則該行人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而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後,又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在補償金額範圍內,向損害賠償義務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三、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請求權人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另關於車禍和解部分,因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若當事人間無法達成共識,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調解委員負責協調雙方當事人間之爭議,俾解決紛爭。 五、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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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問題
請問:甲方與乙方發生車禍,肇責都在乙方,但乙方車輛無強制險,雙方都已達成和解(已在調解會簽和解書了),乙方也賠償甲方醫療費用,請問這樣的狀況甲方還可以申請特別補償基金嗎?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月20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本案因乙方已賠償甲方醫療費用,故乙方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時,本基金將依上述規定,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轉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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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處理賠償時間
從申請至今一個月了都快過年了 至今還是無消無息 到底有沒有再處理啊 連個叫我補資料的通知都沒有 我問保險公司說資料已經交付給你們了 急需用錢啊 不要這要好嗎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月1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有關 台端詢問個案之辦理進度情形,因缺乏請求權人相關資料,請儘速與本基金張小姐電話(02)87898897分機502連繫,俾利協助查詢本案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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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補金
(一)案情分析:甲大貨車於停等線停等紅燈,遭乙小客車自後撞及,小客車駛死亡,甲大貨車右車尾損,乙小客車左車頭損。 (二)肇事原因: 1.乙小客車末注意車前狀況,追撞前方停等之甲大貨車為肇事原因。 2 甲大貨車無肇事因素。 甲大貨車末投保強制險: 由財政特補金墊付乙小客駕駛 而財政部能否向甲求償?但是甲大貨車為受害者,此案例之求償值得商榷
發布日期:台端105年12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為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另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三、台端留言詢問事項,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及相關事證之認定,如 台端對求償個案有疑義,得洽本基金法務處查詢。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