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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強制險第13條有疑義|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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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強制險第13條有疑義

留言內容:
差異在哪裡? 您有案例比較前後理賠的差異資料嗎? (0940114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基於本法立法目的在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因此諸如農業機械在田中收割,動力機械在工廠操作,挖土機在工地施工,汽車在地下室中因未熄火導致一氧化碳中毒,工人清洗大型油罐車之油槽等均不在本法保障範圍之列,各業主應該以其他風險管理方式分散風險;此外,本保險精算費率時前開情形亦不在預計損失率之中,以符合對價平等 之原則。 (0851213 制定) 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係指因所有、使用或管理汽車所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之事故。 前項所謂本法之政策性需要係指:  (一)為避免責任割離所可能衍生之紛爭,不論處於動態或靜態,凡汽車所致之事故均受本法之保障,爰參照現行汽車保險單及美國立法例,擴及因汽車之所有、使用或管理所致之事故,不以汽車之行駛或使用所致者為限。  (二)配合第一條以本法係對身體傷害提供基本保障之本旨,爰規定汽車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之事故始為本法之汽車交通事故,至於汽車致他人財物損害者,仍依其他法律規定,不適用本法。
基金回復:

台端2017年5月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復依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三、台端對於強制險第13條疑義留言「差異在哪裡?您有案例比較前後理賠的差異資料」乙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書籍,對修法前後差異均有詳細論述,建請自行查參;另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本基金礙難提供個案資料供參。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