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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立法目的及修正前後之法律適用|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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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立法目的及修正前後之法律適用

  • 對於強制險第13條有疑義

    發布日期:

    台端2017年5月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復依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三、台端對於強制險第13條疑義留言「差異在哪裡?您有案例比較前後理賠的差異資料」乙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書籍,對修法前後差異均有詳細論述,建請自行查參;另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本基金礙難提供個案資料供參。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法令變更後 此判例 理賠會改變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議決案例四十九

    發布日期:

    台端2017年5月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查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台端所詢本法於修法後,乘客是否理賠乙節,按修正前本法第5條及第12條之規定或修正後之規定,該汽車若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該車之乘客,仍符合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可向該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若未投保者,可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另依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法修正前後法令適用問題

    發布日期:

    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生效日起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應適用修正後的  規定;修正生效日前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仍應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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