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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法修正前後法令適用問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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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法修正前後法令適用問題

留言內容:
本人100年1月發生交通事故,102年5月經保險公司審核為殘廢等級第11級,給付21萬元,但查102年 3月適用修訂後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已提高殘廢等級第11級給付標準為27萬元,為何呢?
基金回復:

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生效日起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應適用修正後的  規定;修正生效日前發生的汽車交通事故,仍應適用修正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