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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法令變更後 此判例 理賠會改變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議決案例四十九|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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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法令變更後 此判例 理賠會改變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議決案例四十九

留言內容:
請問 法令變更後 此判例 理賠會改變嗎? (乘客會變成沒有理賠嗎?) 第十三條(0940114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 88.11.19.汽車險委員會第51 次會議 保戶福利通運公司屬曳引車於九二一大地震時停放路邊被倒塌水泥桶 柱壓損,並致車內睡覺之駕駛及助手二人死亡,強制險應否理賠,謹 檢陳理賠小組處理意見,敬請 核議。 理賠小組88.10.26 會議有關意見為: 本案屬單一車輛事故,依規定僅對助手理賠死亡保險金,但不包括駕 駛人。
基金回復:

台端2017年5月1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查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台端所詢本法於修法後,乘客是否理賠乙節,按修正前本法第5條及第12條之規定或修正後之規定,該汽車若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該車之乘客,仍符合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可向該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若未投保者,可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另依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