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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問題
請問對方無照肇事後,受害者直接從對方手上得到車輛維修的補償。 但醫療部份談不妥,是否能直接請特別補償金? 之前車輛維修的錢,是否和補償金是分開算的?不會因爲拿到修車錢,特別補償金就少拿?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8月16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另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及第43條第1項與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又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故財物損失不在強制險給付範圍內。 四、台端發生車禍,如對造汽車為未保險汽車,台端得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補償金,台端如已獲有和解金,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時,將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扣除 台端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之賠償,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特別補償基金再依本法第42條規定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償。 五、台端所詢車損維修費用因涉及個案和解情形,須視和解內容及雙方真意認定,並由受理之產險公司審定並說明。 六、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特別補償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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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基金會以哪種方式告知已給付!?(補充)
有辦法查詢案件的審查進度嗎!?(剛沒想到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8月16日二次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相關補償個案申請進度,可向受理之保險公司查詢。該保險公司於受理後係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申請文件有欠缺,保險公司應發文限期補正,並視個案再做必要之調查。如文件齊全者,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給付。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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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
請問,如果自摔是為了閃避闖紅燈機車,可以申請強制或特別補償嗎,並由誰提出申請,需哪些資料,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8月5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汽車交通事故如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二、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汽車為「無法查究」或「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三、如 台端所詢自摔係涉及他車所致,建議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為有保險之車輛,則可逕向對造車輛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如為未保險車輛,則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台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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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滿一年後聲請殘廢認定補償,殘廢補償金須先扣除和解書金額嗎?
六個月內和解,對方無強制險,和解書註明未含特補基金補償,事故滿一年後聲請殘廢認定補償,殘廢補償金須先扣除和解書金額嗎?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8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事故汽車如為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故受害人於申請補償金(含傷害醫療給付、殘廢給付、死亡給付)時,本基金將依上開規定,於補償時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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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出面我要怎麼跟他的強制險公司申請傷害理賠
你好:請問我綠燈直行車被右轉車從後方追撞(對方也強調他是綠燈),從車禍6/14至今他都不出面.說工作忙沒空沒時間,請問我們受傷住院開刀清創,醫生告知可以跟對方的保險申請理賠,請問對方都不出面我也不知道他的保險是那一家,我要怎麼申請 ps 1-對方酒測值0.48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8月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台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說明如下: (一)若為有保險之車輛 可逕向對造車輛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 (二)如為未保險車輛 1、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2、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台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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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病歷與x光片問題
請問保險公司要求我提供x光片跟病歷摘要,這些費用是否可請求保險公司反還呢? 如牙齒的x光片,或者有疑慮要求我提供病歷摘要等部份的費用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7月3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有給付項目之規定範圍。 二、有關 台端詢問X光片跟病歷摘要之費用,尚非屬前揭本保險給付標準之項目,另依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規定,請求權人提出本保險之保險給付申請時,應檢具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例相關資料,惟本案涉及個案情形,應由受理之產險公司審定並說明。
三、台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再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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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請求申請書問題
請問今日我賠償受害者全部醫療單據,和解書上也寫明包含強制險, 今日要前往保險公司請求歸墊,申請書之申請人可以寫我的名字嗎? 還是只能寫受害者(對方的名字)的資料跟蓋章呢?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7月3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1條第一項第1款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為受害人本人。另本法第31條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二、台端所詢因已賠償受害者全部之醫療費用,且和解書亦寫明已含強制險,故請求保險公司歸還先行賠付之金額乙節,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受理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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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強制險過期 發生機車與機車之間車禍
您好,我於 106/05/13 騎乘機車與他人機車發生擦撞車禍 我為直行車輛,他車於雙黃線上左轉,我方已往左閃避仍導致擦撞 初步分析研判表為:「 本案雙方說法不一致,跡證不足,經分析後無法釐清肇事因素 」 直到我車禍後洽詢保險公司才發現強制險已經過期,所以對方醫療費用我無法用強制險做理賠 想詢問如果我直接請對方向貴基金會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貴基金會會替我代位補償 想請問 代位補償的部分會如何向我求償? 因肇事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再麻煩回復 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7月30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又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又代位求償時,並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依 台端所述,若肇事責任無法釐清,本基金於代位求償時,將視個案情形辦理。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聲請強制險理賠被保險公司駁回聲請(加害人強制險險逾期)
向對方保公公司聲請強制險,保險公司回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備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並以被害人獲得之賠償已逾補償金給付標準為由駁回。(註:被害人獲加害人賠償5萬元,醫療支出3萬5000元)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7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事故汽車如為:一、無法查究;二、未保險汽車;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請求權人得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另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本案因加害人已先賠償被害人五萬元,故被害人於申請補償金時,本基金將依上述規定,於補償時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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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求償問題
情況是這樣,A機車先撞到B機車肇逃,B機車連人倒地後又被後方C機車又撞一次,請問B機車要如何申請強制險醫藥求償?是可以同時向A,B二車求償還是只能向其中一台求償呢?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7月21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或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事故汽車全部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本基金補償。及第3款規定,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本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 三、依 台端所述,如本案C機車未投保強制險,B機車駕駛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如本案C機車有投保強制險,則B機車駕駛應優先向承保C機車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強制險申請,而給付後,保險公司並依前揭規定就理賠金額向本基金提出分擔。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