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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特別補償金後,還能告刑事過失傷害嗎?
今年10月初發生三台車追撞生事故,撞到我的沒有強制險(撞到我的簡稱A車),但(B車)害他撞到我的,B車車有保險,於是我請B車保險公司幫我申請特別補償金,請問如果拿了特別補償金還能告刑事過失傷害嗎?因為A車一直不出來談和解,所以在此詢問,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2月11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及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又本法第 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按本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本基金連帶為保險給付或補償。及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本基金間,按其所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另按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而台端所詢B車、A車(未保險汽車)及台端車輛發生三台車追撞事故乙節,依上開規定,台端得向B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該產險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後,依本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向本基金請求分擔,本基金並依事故汽車數量比例分擔。本基金於歸還分擔金額予產險公司之後,再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台端)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未保險汽車之A車駕駛)之請求權。惟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另代位求償時,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至於刑事過失傷害乙節,因涉及刑事訴訟,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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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特別補償基金的收入來源
您好,不好意思冒昧打擾了!我目前是大三生,因為畢業專題製作「農業保險」的關係,所以想參考一下關於汽機車強制險與特別補償基金的運作模式,在網站中我有找到特別補償基金的收入來源之一為汽機車強制險所繳納的保險費,想請問一下這裡的保險費是指純保費的部份還是附加保費的部分呢?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2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之說明,特別補償基金提撥率係依該表規定之保險費為計提基礎。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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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不含強制險
去年發生車禍,當時和解書上寫合解金額三十一萬元整,作爲車輛修理費、醫療費、財損及精神撫慰金等費用(不含強制險),現在我後續醫療已經完成,如果要申請強制險理賠,醫療費是從車禍開始所有的醫療費都能申請還是只能申請和解之後所花的醫療費?另外和解前診斷證明書開專人照護兩個半月,不知道這是不是已經算在之前的和解金額中,還是現在我能在申請那部份的費用,這樣不含強制險的情況下我是只能申請後續醫療費還是還能申請其他的補助。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2月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及第25條「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規定,台端得向對方車輛所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之保險公司直接申請保險給付。
二、又依本法第31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如台端所述和解書上約定不含強制險,即強制險給付可由受害人另行申請,受害人得於事故後二年內,不限次數檢具相關單據,直接向對方車輛所投保強制險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惟台端所詢事項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建議應由受理之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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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02-8789-6213是貴單位的電話嗎
最近接到自稱是貴單位的電話02-8789-6213, 說需要被求償200多萬, 並詢問我們的地址, 回撥電話後,總機說不知道,要問承辦人員, 請問這支電話是否是貴單位的電話呢? 請您們幫忙確認,是否是詐騙集團?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1月2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有關電話號碼02-87896213確實為本基金公務電話之一,建議台端可再撥打電話請總機人員轉法務處,俾進一步了解您個案情形。 二、台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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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理賠
車禍後我是到骨科診所治療,雖然說是看建保卡,掛號費200,體震波治療4500是要自己付擔等於自費,但收據是寫醫療費4700這樣是確定強制險會理賠
發布日期:台端2017年11月10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
二、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三、台端所詢「車禍後至骨科診所治療,掛號費200,體震波治療4500需自費負擔」乙節,依上述規定,掛號費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範圍可以給付,但體震波治療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亦不屬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範圍,故無法給付。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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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理賠
本人騎車在自家巷子被對方開車門撞倒,當下報警,救護車送往醫院,腦震盪住院3天,以及手腳多處鈍挫傷,對方全責,出院後休養14天,無法工作,持續接受骨震波治療10次,每次6200元雷射治療10次,每次5200元損壞物品有機車,手機,手錶,眼睛,物品損失費用63000元,住院費2870元,後續治療費114000元,財損供63000元,體傷費供116870元,請問接受骨頭震波治療與骨頭紅外線治療,看健保卡,2種一次費用要11200,如果做10次要112000,那強制險會理賠嗎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1月10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不含財物損失。
二、另依本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及同條文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三、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非採實支實付,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至於台端所詢事項是否符合本保險理賠要件,因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應由承保的產物保險公司依相關規定審定。
四、台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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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相關賠償
你好! 因為我的十歲小孩發生車禍時,有四顆門牙斷裂,請問是否一定要裝置義齒才可申請牙齒缺損一顆一萬元的理賠金?因為現在小孩的牙齒尚未發育完全,必須要等到成年以後才能再裝義齒,這樣是否我就無法申請理賠金了? 謝謝回覆!
發布日期:台端2017年11月8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若加害人之車輛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受害人之傷害醫療費用應向加害人車輛承保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若未保險,則可就近擇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
二、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3項第4款有關申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規定,以必需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每一缺損牙齒之義齒器材及裝置費以1萬元為限,缺損5齒以上者,合計以5萬元為限。
三、綜合上述,如未實際裝置義齒,則無法申請該項保險給付或補償。 四、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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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貴網站 理賠申請書文件有缺漏
http://www.mvacf.org.tw/tc/apply04.aspx 表格下載處缺少文件如下 1-接送費用證明書(缺少此文件,讓人忘記可以申請此理賠項目) 2-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收據暨行駛代位權告知書(上面受害人是以OOO已填入該字樣,讓人不便填寫) 3-匯款資訊要匯到受害人帳戶(不見理賠文件,內有填寫或送件之處)
發布日期:台端2017年11月5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有關台端建議本基金網站表格下載處缺少「接送費用證明書」(容易讓請求權人忘記申請)、「本基金收據暨行使代位權告知書」(上面請求權人欄位已填入ooo,讓人不便填寫)及「匯款資訊要匯到受害人帳戶」(不見理賠文件內有填寫或送件之處)乙節,本基金將再檢視相關書表及所需填寫欄位,以利請求權人填寫,感謝台端提供之寶貴意見。
二、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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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強制險過期,肇事者卻要我賠償他所有醫療費用,這樣是否有問題?
我方強制險過期,肇事者卻要我賠償他所有醫療費用,這樣是否有問題? 初判表 我方也無肇事因素
發布日期:台端2017年11月5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請求權人得在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依台端所述未投保強制險,且依初判表記載,並無肇事因素,惟依上述本法第7條規定,受害人仍得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請求給付補償金。
三、另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而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將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惟本基金代位求償時,仍應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有關規定(如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
四、台端如有其他疑問,請電詢(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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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上 哪裡可以查到 函釋?
請問,網站上要在哪可查到以下,第0940210138號函釋???? 根據金管會94年9月16日保局四字第0940210138號函釋,住院期間可以申請看護費用,但離開醫院之後的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財政部90年9月5日台保司第0900708835號函釋,看護如果由家屬擔任亦可以申請。 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0月2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有關查詢金管會保險局民國94年 09 月 16 日保局四字第0940210138號函釋及財政部90年9月5日台保司第0900708835號函釋,請參閱本基金網站:/法令規定/法令資料彙編/三、強制汽車責任給付標準搜尋第313頁及314頁,或網址 http://www.mvacf.org.tw/UpFile/KnowledgeFile/104-333-03-0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pdf。 二、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