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要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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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在上班途中我方綠燈直行時,突然我方左側車輛右轉,為閃避該車輛因而摔倒,未發生碰撞。 但該車輛未停下查看,已離開現場。 當下有報警和救護車,事後有至警察局調路口監視器,並無所獲。 我方醫院檢查後,腳有挫傷及後十字韌帶斷裂。 像這樣的情況,請問我能申請特別補償金嗎?謝謝您。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4月20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二、臺端留言詢問事項,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及相關事證之認定,建議可向任一家產物保險公司申請補償金,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將依法審定。
三、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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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力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寫在和解書裡面,是否會被扣除
您好, 對方強制險過期了 我日前與他和解,於和解書上撰寫 1、對方賠我勞動力損失補償及精神補償金(不含強制險)共12萬元。 2、體傷醫療及看護費用由我自行申請特別補償基金給付。 想請問, 1、這樣的和解內容,我們雙方確實有約定好醫療看護費用是讓我自行申請特別補償基金。那麼第2點這樣的寫法,是否算在約定不得扣除者的範圍? 2、抑或是,勞動力損失及精神慰撫,本來就不屬於特別補償基金的給付範圍,所以不會被扣除呢? 總的來說,我是擔心去申請我的醫療費用是否會因此無法申請,想請教是否可以申請。 謝謝,勞煩回答。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4月16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三、如臺端所詢「於和解後,再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乙節」,依上開規定,本基金於補償時會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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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賠詢問
您好,幾個問題詢問,懇請撥冗回答,謝謝! 本人於本年3月5日過馬路被一台機車撞擊,送醫急救,經診斷臉部顴骨骨折,頸椎神經壓迫水腫,外傷亦縫了20幾針堪為毀容了。 經查肇事機車駕駛無照,有無投保強制險或是第三責任險不知道,事發後肇事者不聞不問,茲請教相關問題如後: 1.有無方式查知對方有無投保上述兩種險? 2.本人是行人沒有汽機車,是否符合貴處申請理賠資格? 3.由於多處受傷,需要長期醫療,請求理賠時不可能一次提出所有單據,如何請求這些醫療的支出費用?例如頸椎手術耗材費用,顴骨骨折以及傷痕之整形費用? 以及衍生出之復健費用? 以上請不吝惠賜答案,無限銘感,謝謝!
發布日期:臺端2018年3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臺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話:0800-825688),說明如下: (一)若為有保險之車輛 1、可逕向對造車輛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 2、另本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 (二)如為未保險車輛 1、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2、又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3、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二、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
三、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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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額
您好: 請問強制險補償基金提出的申請時間是在車禍當日起幾天內要提出呢? 車禍發生對方沒有保強制險,但我們有在調解委員會調解(對方賠償十八萬)不含強制險 因為對方沒有強制險的關係所以後來也送到法院的民事訴訟,請問如果上法院對方最多可以賠償多少,最低可以賠償多少? 還款部分如果對方有難處,請問償還時間可以延後或是依對方收入和支出分期嗎? 謝謝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3月18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又同條第4項規定,對於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之時效起算點,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時起算,並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二、又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與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故依臺端所述調解之情事,應屬本法第43條第2項之規定,臺端與對方和解已獲有之賠償,於申請補償金時,本基金將依上述規定,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至於臺端所詢民事訴訟求償金額及和解條件問題,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建議可洽詢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的法律諮詢服務,或洽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
四、臺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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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理賠問題
請問我在上周在私人工廠停車場,無照駕駛倒車A到別人的汽車,對方有請派出所警員來,我想問的是請問保險會理賠嗎?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3月14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故如兩部汽車碰撞,未造成人員傷亡,非本法規定之保險範圍。
二、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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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賠
與人發生車禍,肇責比為她7,我3,因機車保險過期,所以上調解,我想請問 1、已合解,但她堅持要去申請基金會的錢,所以合解書上寫明「不含強制險及特別補償金。,那這樣基金會會再跟我求償嗎? 2、基金會對我求償時,會再跟我要這筆錢嗎?前題我已支付一筆錢給她!,會按肇事責任求償嗎 3、她在第一家醫院所開立的證明只載明為(骨折)需定期回診,事隔5個月後因她個人自行判斷至第二家開刀更換髖骨更換,這樣基金會會核予醫療費給她嗎?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3月14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如臺端所詢於和解後,對方再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乙節,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故對方所申請之補償金額低於和解金額,本基金不會再予給付。
四、本基金之給付係依本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本給付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如請求權人之就醫與交通事故間有因果關係且屬於本給付標準規定得核付之項目,才會獲得給付。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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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理賠
日前與行人發生車禍,行人未依交通號誌燈行走斑馬路(其走至一半發現紅燈後迴頭)而與我直行車(綠燈直行、無保險)肇事,她的原因是未依交通號誌燈,而我則為未注意車前狀況,我想問的是 1、他已經申請了特別補償金,那現在又跟我要錢開口要30萬說談合解,那這樣的話我不就2邊要付錢? 2、她特別說合解書要寫上不含她所申請的特別補償金,這樣合理嗎? 3、感覺她沒錯嗎?主因是她我是次因(交通事故判定表上有寫因她未依交通號誌燈行走而肇事)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3月8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給付之補償金,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故臺端得主張受害人已領取之補償金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臺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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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代位求償問題
車禍狀況為一年多前我騎車綠燈直行,對方也是騎車闖紅燈撞到我的車尾,我只有輕微擦傷,但對方倒地昏倒,有立刻通知救護車與警察來到現場,送醫治療之後對方還是一直昏迷不醒,警方調閱監視器有拍到車禍情況,可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因為對方沒做筆錄無法判定,也因此無法申請肇事鑑定,一年後對方過世,因為我當時的強制險過期,所以現在對方家屬要申請特別補償基金,但對方的死亡證明書上是寫自然死亡(對方已經80多歲),想請問一下: (1)這種情況對方應該還是可以申請醫療給付,那殘廢給付也能申請嗎? (2)如果對方申請醫療給付與殘廢給付,那代位求償部分會先釐清肇事責任嗎?還是我要負全部的錢呢?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3月7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又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如臺端所述,臺端所騎乘之機車於事故發生時為未保險汽車,則依上述規定,對方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補償金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五、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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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已和解,但和解書沒有寫不含強制險醫療申請, 還可以向對方的保險公司申請看護照顧費和就診車資補償嗎?
家父騎機車和對方開車的人發生車禍,導致手腕骨折。開刀後出院需旁人協助生活照護一個月,這個部分醫生有開診斷書。對方很有誠意,但經濟不好,而且也都彼此認識,所以只以三萬元和對方和解。賠償內容包括醫療費、機車修復費、精神慰撫金等一切費用。並沒有特別的寫明不包含強制險申請。所以要申請理賠時,我們的機車險業務員告知,因和解書沒有特別強調不包含強制險申請,所以我們要申請強制險的醫療費、看護照顧費、就診醫療車資。對方的保險公司可能不予理賠。如果因為和解書沒有標明不含強制險的理賠,所以醫療費就不會理賠。但其他兩項, 我們也不能申請嗎? 麻煩幫我解答,謝謝您了!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3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二、臺端所詢,車禍已和解,惟和解書未載明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醫療費用,是否可向對方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乙節,非屬本基金依法應予補償之範圍,且因事涉雙方當事人和解之真意,其相關法律問題可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三、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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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和解對方卻申請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朋友跟對方發生交通事故,因我方沒有保強制險,已在調解委員會和解特別註明含和解金額已含強制險,但對方又去申請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基金會也補償給對法,現在基金會代為求償補償金額,想詢問這樣是否對方重複拿到錢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3月2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如臺端所詢於和解後,對方再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乙節,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故不至於有重複獲償之問題。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