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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額|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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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額

留言內容:
您好: 請問強制險補償基金提出的申請時間是在車禍當日起幾天內要提出呢? 車禍發生對方沒有保強制險,但我們有在調解委員會調解(對方賠償十八萬)不含強制險 因為對方沒有強制險的關係所以後來也送到法院的民事訴訟,請問如果上法院對方最多可以賠償多少,最低可以賠償多少? 還款部分如果對方有難處,請問償還時間可以延後或是依對方收入和支出分期嗎? 謝謝
基金回復:

臺端107年3月18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又同條第4項規定,對於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之時效起算點,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時起算,並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二、又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與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故依臺端所述調解之情事,應屬本法第43條第2項之規定,臺端與對方和解已獲有之賠償,於申請補償金時,本基金將依上述規定,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至於臺端所詢民事訴訟求償金額及和解條件問題,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建議可洽詢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的法律諮詢服務,或洽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

四、臺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