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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調)解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事項|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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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調)解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事項

  • 強制險過期撞到行人

    發布日期:

    您於2023年10月4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又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 依您所述於事故發生時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與對方行人發生車禍,依上揭規定,對方行人得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又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對方行人對於您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 提供強制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給您參考,有關申請資格,應備齊何種資料,都有說明,並已將電子檔傳送至您的電子信箱。

    四、 提醒請記得投保強制險,投保強制險,發生車禍致人傷亡時,保險公司可以幫您承擔強制險的賠償責任,減輕負擔。保險到期未投保有處罰規定:汽車罰3,000~15,000元;機車罰1,500~3,000元;微型電動二輪車罰750~1,500元;未投保肇事,罰9,000~32,000元。若投保義務人於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五、 有關強制險相關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特補基金是否會扣除刑事和解金額

    發布日期:

    您於2022年7月26日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 您所詢與肇事者在刑事案件中以12萬元和解,和解內容不包含在後續強制險與民事賠償中扣除,嗣後始得知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險,若申請特別補償金是否會扣除該12萬元一節,依上開規定,本基金不受該和解約定之拘束,並於補償時會先扣除您已自對方獲有賠償之金額(財物損失除外,例如車損),若有差額才會給付補償金。

    三、 建議您可向本基金所委託之各產物保險公司擇一申請補償,至於是否符合給付要件,將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規定辦理。

    四、 有關本法或本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 http://www.mvacf.org.tw 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補償基金已付,再收和解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21年4月16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同法)第43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臺端所詢受害人家屬已自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領取200萬元,嗣後再與加害人和解並收取250萬元,本基金是否會向家屬請求返還已受領之200萬元乙事,因受害人已獲賠償係於受領補償金之後,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本基金不會向家屬請求返還。

    二、 另臺端所詢加害人只付50萬元,本基金是否會向加害人追償200萬元乙事,按同法第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故本基金於補償後會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代位向加害人請求償還已給付之補償金。

    三、 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逕洽(02)87898897分機311曾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申請強制險後還需和解嗎

    發布日期:

    臺端2021年2月18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因此,臺端如受賠償請求時,得主張扣除對方已領取之強制險保險金。至有關調解不成立之後續民事求償問題,尚非本基金業務範圍,建議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詢。

    二、有關本法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事項,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800-565-678免付費電話,以便進一步說明。

  • 保險公司代談和解賠償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12月5日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請求補償。另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二、依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另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三、臺端所詢申請乙方強制險一節,如乙方車輛有投保強制險,可向乙方車輛投保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若乙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則可向本基金所委託之各產物保險公司擇一申請補償。至於是否扣除和解金額一節,涉及乙方車輛有無投保強制險及和解書約定內容等個案事實,因問題未臻明確,故尚難具體答覆。

    四、有關本保險或申請補償金相關規定,臺端得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請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補償金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5月27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1及第2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復依本法第43條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三、臺端所詢涉及個案之和解條件及於和解前抑或和解後,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等問題,須具體事證予以認定,尚難具體答覆,惟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逕洽本基金法務人員或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

  • 強制險理賠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5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臺端所詢似為個案問題,敬請逕洽本基金法務人員,或(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請問特補醫療20萬元額度代位求償需扣除之前和解金問題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5月22日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臺端所詢個案其和解條件為何?於和解前抑或和解後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等問題,內容未臻明確,故尚難具體答覆。惟臺端得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本法相關規定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 未滿十八歲無照駕駛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4月21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二、至於臺端所詢「…因還不熟悉狀況騎車在紅燈時騎至待轉區造成公車追撞賓士車嚴重受損……」乙節,非本保險保障範圍,應係本保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民事求償問題,建議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

  • 車禍特別補償金

    發布日期:

    臺端2020年4月15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臺端所詢可否以20萬賠償扣除10萬元補償金乙節,因所述事實未臻明確,尚難具體答覆。請臺端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或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本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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