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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理賠問題|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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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理賠問題

留言內容:
想請問ㄧ下。家父在年初與人發生機車碰撞。。爸爸騎得事女兒的車。。女兒沒投保強制險。。後面調解會的時後。家父有賠償對方6萬元。。雙方已達到合解共識。。 但是在尚未達成合解的時 對方有像貴單位申請理賠10萬 現在一共領了16萬元。 貴單位有寄單子要加付繳交貴單位所理賠的金額10萬 請問這樣子的流程當中沒有問題嗎? 從頭到尾我們都不知到他們還可以申請理賠著比費用 現在突然寄單來要我們付錢。 能不能了解ㄧ下這樣子的程序是否有按規定走
基金回復:

臺端2020年5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二、臺端所詢似為個案問題,敬請逕洽本基金法務人員,或(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