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特別補償金
留言內容:
於去年7/7發生擦撞,對方人車有傷,於今年2月底和解20萬分期賠償對方,和解前有詢問對方特別補償金的申請進度,對方告知不清楚進度,但最近卻收到對方請領了10萬的特別補償金,想請問是否可以20萬賠償扣除這10萬元補償金 看剩下多少繼續分期賠償?如果對方不接受扣除的話,能有什麼辦法解決?
基金回復:
臺端2020年4月15日於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臺端所詢可否以20萬賠償扣除10萬元補償金乙節,因所述事實未臻明確,尚難具體答覆。請臺端電洽本基金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65678,以便進一步說明,或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本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