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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基金已付,再收和解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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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基金已付,再收和解金

留言內容:
加害人汽車未投保,被害人死亡,家屬已自特別補償基金領取200萬元,嗣後與加害人和解並收取250萬,特別補償基金是否向被害人家屬要求返還200萬元? 如果加害人只付50萬元,特別補償基金是否向加害人請求200萬元?
基金回復:

臺端2021年4月16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同法)第43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臺端所詢受害人家屬已自特別補償基金(下稱本基金)領取200萬元,嗣後再與加害人和解並收取250萬元,本基金是否會向家屬請求返還已受領之200萬元乙事,因受害人已獲賠償係於受領補償金之後,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本基金不會向家屬請求返還。

二、 另臺端所詢加害人只付50萬元,本基金是否會向加害人追償200萬元乙事,按同法第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故本基金於補償後會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代位向加害人請求償還已給付之補償金。

三、 臺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逕洽(02)87898897分機311曾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