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特補醫療20萬元額度代位求償需扣除之前和解金問題
留言內容:
肇事者為無照,而之前和解金包含修車費、工作損失、醫療費〈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慰問金總計貳拾壹萬元整....,請問特補醫療20萬元額度代位求償是扣除之前和解金全部(貳拾壹萬元整),亦或僅扣除之前醫療費,倘僅扣除之前醫療費,那之前和解是否需將醫療費詳列此部份金額較妥
基金回覆:
臺端2020年5月22日留言板所詢事項,答覆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本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二、臺端所詢個案其和解條件為何?於和解前抑或和解後向本基金申請補償等問題,內容未臻明確,故尚難具體答覆。惟臺端得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本法相關規定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