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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理賠|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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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理賠

留言內容:
日前與行人發生車禍,行人未依交通號誌燈行走斑馬路(其走至一半發現紅燈後迴頭)而與我直行車(綠燈直行、無保險)肇事,她的原因是未依交通號誌燈,而我則為未注意車前狀況,我想問的是 1、他已經申請了特別補償金,那現在又跟我要錢開口要30萬說談合解,那這樣的話我不就2邊要付錢? 2、她特別說合解書要寫上不含她所申請的特別補償金,這樣合理嗎? 3、感覺她沒錯嗎?主因是她我是次因(交通事故判定表上有寫因她未依交通號誌燈行走而肇事)
基金回復:

臺端107年3月8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給付之補償金,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故臺端得主張受害人已領取之補償金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二、另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三、臺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