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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申請強制險特別補償金
您好 我在5月發生了車禍 對方在調解委員會上有賠償了非強制險的部分金額,他當下說強制險的部分會請他的投保公司跟我連絡。但是之後幾天卻說他的保險公司說不能理賠,接下來就不接我的電話連絡不到對方的人了,請問這樣要怎麼辦?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有附註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險各項給付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10月1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台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說明如下: (一)若為有保險之車輛, 1、可逕向對造車輛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 2、另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二)如為未保險車輛, 1、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2、又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3、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約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4、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之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台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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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燒車 強制險 或 其他附屬車險是否有理賠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2759914?from=udn-relatednews_ch2 此例子 若是車主開車 引擎過熱 下車查看 引擎蓋 被引擎爆炸所傷或致死 請問 強制險理賠 該人員 或是 強制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來理賠? 或其他
發布日期:台端2017年10月16日電子信函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二、台端所詢「若是車主開車 引擎過熱 下車查看 引擎蓋 被引擎爆炸所傷或致死」乙節,若該車主之傷亡,非因他人使用或管理汽車所致者,則依上述規定,該車主非本法所稱之受害人,無法申請強制險理賠或補償。另台端所附連結之影片,事涉理賠個案問題,應依事實證據個案認定,本基金不便表示意見。
三、上述說明,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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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通過給付時間,通知方式
分機505羅先生您好,有件事跟您請教一下,因為我剛已經把核公文交給富邦產險了,那如果審查都完成,等級也確定,補償金會在哪天下來,因剛我富邦產險但沒回覆我何時會下來,所以想請問,特補規定上的審查通過後給付保險金是指當天嗎,以及會以何種方式通知,給付完成,因明天就連續假期,如果不會造成您很大困擾的話,可以請您讓我在今天給付嗎,如果這樣會讓您為難就不勉強沒關希,但至少能跟我說通知方式,因剛問富邦,富邦也沒說
發布日期:台端於106年10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板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本件給付補償金情形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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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書上的,「建議」與「需要」
您好,因醫生在診斷書寫「建議使用護踝」。這樣護踝能請特別補償金嗎?還是得跑醫院一趟得把「建議」改成「必需」?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9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第1條第2項規定,本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為補償時,除第2條第6項規定外,準用給付標準之規定辦理。 二、又依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二、診療費用:(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綜上所述,本保險之傷害醫療費用並非採實支實付,且部分給付項目亦有限額。 三、有關台端詢問因醫生在診斷書證明寫「建議使用護踝」,若支出護踝費用可否申請補償金乙節,仍需依台端檢具之診斷證明書及參考相關傷情憑以審查認定。如護踝為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依本保險給付標準規定,可在限額二萬元內核付。 四、台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再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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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合理的交通費
請問合理的交通費問題? 我因爲在新北市受傷,直接救護車至當地大醫院看診,腳骨折。單據有寫需專人照顧。 這時因爲我戶籍是在台北市,但個人單身,必須回長輩住處那邊照顧,母親戶籍在新北市(兩個都是新北但位置是一東一西) 這時我該用我的戶籍來算計程車資?還是用照顧我的母親戶籍來算計程車資? 我的戶籍是離醫院較近,但實繼去母親住處受照顧,就醫的距離將近原住處的3倍車程(24km)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9月2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二、台端所詢交通費因涉及個案情形,須視台端所檢具之資料,並由受理之產險公司審定。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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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申請強制險特別補償金
家中有人發生機車車禍,我方有受傷住院開刀,對方只有擦傷,但因為對方連絡不到,對方沒有保強制險,且是居無定所的遊民也無留下電話,連絡方式,警察也找不到人,詢問我方產險公司表示無法替我們申請,請問我們可以申請特別補償金嗎?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9月2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台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說明如下: (一)若為有保險之車輛, 1、可逕向對造車輛投保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 2、另本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 (二)如為未保險車輛, 1、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2、又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3、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之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台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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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公司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賠付遲延。
一、依強制汽車保險法第25條規定: 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構)訂定公告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 二、本人申請案件於106.8.26由新安東京海上高雄公司收件(81366高雄市左營區裕誠路394號),經地區協助初審相關本人提交申請書及彙總單據,核定無誤後寄送至總公司,本人於9.1日去電新安東京台北承辦人詹先生確認其已收件辦理中,電話中詢問有關本人提送資料是否缺漏或有待補正情事及理賠給付期限等問題,經詹先生回覆資料齊全且毋需補正,約10-14日內會完成給付,迄今業已超過21天了,卻未收到補償款項,於9/21日再次去電詹先生,理賠金金額概算為何?詹先生當下亦無法據實以告,回想其9.1日電話答覆本人理賠金只會匯入指定帳戶,理賠金明細表新安東京產險公司不會提供,本人反覆思考就算是保險理賠,保險人也會提供理賠金明細表以供被保險人參照確認,特別補償基金有代位求償權,怎會提不出核算理賠金明細表?到底何時才會收到理賠金?惠請查照見復。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9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有關所詢問個案辦理進度,因缺乏請求權人相關資料,建議台端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並提供請求權人相關資訊,俾利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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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金
請問小貨車和機車發生車禍,小貨車車主無第三責任險,機車車主和小貨車車主經法院調解,在民事告訴這部份達成和解,請問可以請求強制險部份的理賠嗎?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9月18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事故汽車如為未保險汽車,請求權人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復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本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本基金同意者,本基金不受其拘束。又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本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故受害人於申請補償金時,本基金將依上開規定,於補償時先扣除和解金額,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 三、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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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基金被追償208萬,但是目前財力無法支付怎麼辦
家人因為事故每個月固定要賠償對方1.9萬 才剛退伍,收入才3.2萬 請問補償基金有什麼救濟的方式,可以解決問題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9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本基金行使代位求償權,如損害賠償義務人目前財力無法支付,請逕洽本基金承辦人協商處理。 二、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電洽(02)87898897分機312王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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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車駕照駕駛非駕駛者車子發生車禍
甲無駕照,車子在是女兒乙的名下,甲撞到騎機車正上班的丙,丙腿受傷,甲沒受傷。 請問:1:強制汽車保險法29條,代位求償對象會是甲跟乙嗎?(乙知情的狀況下,乙不知情的狀況下),甲沒財產,會轉向乙求償嗎? 2:請問丙有提出傷害告訴,判決沒出來,保險公司寄來的代位求償需要繳納嗎? 3:請問保險公司依29條請求甲支付金額多寡依據是什麼? 肇事責任的分擔全部由甲吸收嗎? 謝謝
發布日期:台端106年9月6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復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二、另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規定而駕車。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該代位請求權係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給付金額為限。是以被保險人若經證明無過失,保險人亦有無法代位求償之可能。 三、台端所提之無照駕駛肇事個案,是否適用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依肇事責任比例計算求償金額,應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若當事人間無法達成共識,得循司法程序辦理之。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台端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4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