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要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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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強制險追償
保險公司說我朋友無照駕駛,要向朋友追償賠付出去的對方強制險醫療費用,雙方未和解,對方主因我方次因,請問我朋友是該賠10萬元的次因責任金額,還是全額10萬賠付。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7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規定而駕車。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上述代位請求權係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給付金額為限。
三、故臺端所提之無照駕駛肇事及求償之個案,應先計算受害人之全部損害賠償金額並確定過失責任比例後,方能計算應求償金額,因涉個案具體事實認定,無法一概而論,建議此部分請臺端之朋友與求償之保險公司進行協商,若當事人間無法達成共識,則循司法程序辦理。
四、若臺端有其它法律上之問題,建議向各法院之「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櫃台詢問。其它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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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責任問題請教
您好,想請教關於賠償責任的問題。 我持有一輛速克達俗稱小綿羊的機車,當時朋友因工作因素要求與我換車,他是250c.c.的打檔車,這位朋友從事保險業,在他請求下我也向他確認有沒有強制險,他說有。 他結果後來我騎著他的車出了車禍,結果之後我騎著他的車出了車禍,在被害方的查證下才發現他這台車的強制險早已過期。 事後這位朋友也知道金額龐大之後就避不見面,事後要求與他討論關於賠償貴基金會的責任他也是撇清責任,我有上網查相關事宜,還是沒有答案。 麻煩您幫幫忙,請您查詢有沒有明確的肇事者與車輛持有人的賠償相關責任條例。 或者是我有沒有辦法可以與車輛持有人求償。 因為目前剛收到105萬的民事官司通知。 感謝萬分,謝謝你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7月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臺端駕駛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機車肇事,致他人死傷,本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強保法)第42條規定,於補償後向臺端求償。
二、另依民法相關規定,借車予他人發生車禍,車主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其它任意保險,並不構成民法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事由。
三、至於車主與臺端有無其它民法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事由(如僱用人與受僱人,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人等)須依個案事實認定,建議向各法院之「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櫃台詢問。
四、其它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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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特別補償基金
5月初左右 有像國泰理賠處申請特別補償金 中間有收到改正資料的通知 也已在6月5號改正已寄出 6/20號致電去國泰 說還在處理中 請問一下申請不是說資料齊10天左右 就能拿到錢嗎?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6月2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有關臺端詢問個案辦理之進度情形,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8洪小姐,並提供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公司之受理地區、理賠承辦人員及申請人資訊,俾利協助查詢本案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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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理賠問題
我媽日前與人發生擦撞,雙方都騎機車,我媽由北往南騎,對方由西向東騎,沒有紅綠燈、監視器,都是巷子。不確定肇事責任,但警察有向我媽開一張左行車未禮讓右行車罰單。 我媽住院開刀,對方好像輕微擦傷,我媽無照駕駛,請問可以向對方強制險公司申請理賠嗎?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6月24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故如兩部機車碰撞造成雙方駕駛人均受傷,可分別向對方機車之承保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如對方車輛未投保強制險,受害人可請求本基金補償。
二、依臺端所述,令堂與對方發生擦撞致受有傷害,雖然無照駕駛,仍得依法向對造車輛所投保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而對方亦有受傷之情形,也可依法向令堂駕駛之機車所投保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而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予對方後,將依本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無照駕駛之令堂求償。
三、有關強制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6彭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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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過期 和民事官司 兩者賠償問題
請問 1.家人於ㄧ年多前 被機車撞傷 對方的強制險過期 騎的車還是別人的 現在 我們正在打民事官司 請問 民事官司的求償和強制險的求償 只能選其中ㄧ個方式求償嗎 還是可以同時用這兩種方式 得到2次賠償 呢
發布日期:臺端2018年6月22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回復如下:
一、臺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話:0800-825688),如肇事車輛為未保險車輛(機車),則請求權人可依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
二、又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三、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臺端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手續十分簡便,無須委託他人代辦,申請過程亦不須支付任何費用。至於是否符合補償要件,由受理之產物保險公司依法審定。
四、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範圍,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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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特別補償金,是否能在民事判決扣除此金額
我與對方目前正在走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對方申請了特別補償金三萬餘元。我也已支付給特別補償基金會。 但在開民事庭時,對方說醫療費用不求償因為已經向特別補償基金會申請,只求償薪資+慰撫金。 加總後大約十多萬,我請求法官扣抵我已支付的特別補償金的金額 但法官說特別補償金不得扣抵判賠之金額,因為對方沒有向我求醫療賠償,特別補償金只在醫療部分。 我之前有打電話詢問過貴基金會專員,得到的訊息是,我支付的金額可以在判賠時得以扣除 對此實在不解,特來請求協助。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6月20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其立法意旨為避免雙重受償之弊病。
二、又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及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綜合上述第7條及第27條第1項之立法精神,明訂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侵權行為,保險人對受害人給付保險賠償,採限額無過失(責任)主義,即一定金額以下,採無過失(責任)主義賠償處理,以免除受害人因舉證責任困難,致無法獲得賠償,並使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又第27條第1項基於(本法)第1條所揭示對於受害人體傷提供基本保障原則,為求保險給付之迅速明確,特以定額給付方式列舉強制保險之給付項目,用於取代民法第192條至第195條有關侵害生命、身體或健康之損害賠償範圍之規定。另受害人對於其他超過本保險理賠項目與金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得循司法途徑向加害人請求。
三、但臺端來函稱「法官說特別補償金不得扣抵判賠之金額,因為對方沒有求償醫療費用,特別補償基金只在醫療部分。」惟訴訟中之個案,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建議可洽詢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的法律諮詢服務,或洽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
四、臺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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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保險公司協商和解事宜
您好,我機車撞上汽車後面,造成小拇指受傷,治療期間無跟對方索取賠償,對方保險可以強制險出險賠償,對方車主要我賠汽車損壞全額賠償,請問如果要和解,我一定要全額賠償嗎,還是可以以汽車零件折舊的方式賠償,和解書內容需提到強制險的部分嗎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6月1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依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另依本法第27條規定,強制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三、關於臺端小拇指受傷,向對方索取賠償乙事,臺端可先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對造車輛是否有投保強制險(電話:0800-825688),若對造車輛為被保險汽車,則可逕向對造車輛投保強制險之產物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
四、至於所詢強制險給付項目以外之損害(如汽車車體損壞部分等),對造車主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向臺端求償,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5盧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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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車禍身亡案件,對方未保強制險,先辦理特別補償金請領,再與對方談民事賠償和解嗎?
車禍事故案件,我方死亡,對方受傷,我方有強制險而對方沒有,請問可以先到保險公司請領特別補償金,再與對方進行後續民事賠償的和解嗎?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5月19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本基金請求補償。
二、另本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及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本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三、若對造車輛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臺端可依上述本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本基金申請補償金;為方便請求權人能夠就近申請補償金及提供後續的服務,本基金補償業務係委託各產物保險公司代為辦理,可就近向任一產物保險公司提出申請。
四、又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本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五、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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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開公司的車發生車禍 請問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對象是肇事的員工 還是車子的被保險人?
無照開公司的車發生車禍 請問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對象是肇事的員工 還是車子的被保險人車主? 肇事者因起駛前,未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行駛過快讓當時受害者王同學,因閃避不急、直接擦撞肇事者車輛左後輪,導致受害者(1)左手第三指近端指節開放性骨折(2)左手第五指遠端指節骨折(3)肢體多處擦挫傷。 需休養三個月不得搬重物,不能碰水,以下空白 5/1 收到初判表 肇事時間107年4月17日08時34分 車輛種類小貨車3A-****(含客∕貨兩用)-自用 第一駕駛人 涂** 是第一 肇事者 起駛前,未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車輛。 第二駕駛人 鮑** 是第二 非事故當事人 第三當事人 王** 尚未發現肇事原因※系依據監視器畫面顯示 初判表已通知,為了修車我們打給對方保險業,對方保險說肇事者沒有駕照,受害者的車子無法理賠… 是否工廠老闆就真的對於車子賠償都沒責任嗎? 因為是他的車借給員工駕駛,這部分是否有其他方法解決? 對方老闆口訴告知保險業說兩名員工都沒來上班了... 他無權過問 保險理賠是否可由保險公司代位求償醫療及機車車損部分 謝謝回復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5月7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來函所詢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問題,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險)部分可區分為數種情況: (一)該車輛有保強制險,且該公司有同意該員工使用車輛:因員工為無照駕駛,保險公司會先賠付受害人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之規定向無駕照之員工求償。 (二)該車輛有保強制險,但該公司未同意該員工使用車輛: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會由本基金先賠付受害人後,再向該駕駛車輛之員工求償。 (三)該車輛未投保強制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會由本基金先賠付受害人後,再向該駕駛車輛之員工求償。
二、因強制險給付項目不包括財務損失,故有關任意險之代位求償問題,請逕洽該保險公司由其答覆。
三、其它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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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費用
欲申請特別補償基金,有關接送費用部分有幾項疑問: 1.若事故地點(花蓮)非居住地,原居住地位於彰化試問若出院或當天急診返家車資為搭乘計程車(花蓮至彰化)是否會獲得補償。
發布日期:臺端107年5月3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接送費用係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以2萬元為限。
二、臺端所詢有關接送費用之認定,以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為限,並考量傷情及當地交通狀況。臺端可向保險公司提供診斷證明書、急診或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及計程車車資收據等,俾憑核算;若係搭乘自用車,亦可比照辦理。如無法提出計程車車資收據,保險公司將比照該地區通常搭乘計程車所支付之合理交通費為計算依據。
三、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7白小姐,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