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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強制險追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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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強制險追償

留言內容:
保險公司說我朋友無照駕駛,要向朋友追償賠付出去的對方強制險醫療費用,雙方未和解,對方主因我方次因,請問我朋友是該賠10萬元的次因責任金額,還是全額10萬賠付。
基金回復:

臺端107年7月5日於本基金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規定而駕車。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上述代位請求權係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2條至第195條、第217條)計算求償金額,但以保險給付金額為限。

三、故臺端所提之無照駕駛肇事及求償之個案,應先計算受害人之全部損害賠償金額並確定過失責任比例後,方能計算應求償金額,因涉個案具體事實認定,無法一概而論,建議此部分請臺端之朋友與求償之保險公司進行協商,若當事人間無法達成共識,則循司法程序辦理。

四、若臺端有其它法律上之問題,建議向各法院之「聯合服務中心」之「訴訟輔導」櫃台詢問。其它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09包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