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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特別補償金,是否能在民事判決扣除此金額|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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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特別補償金,是否能在民事判決扣除此金額

留言內容:
我與對方目前正在走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對方申請了特別補償金三萬餘元。我也已支付給特別補償基金會。 但在開民事庭時,對方說醫療費用不求償因為已經向特別補償基金會申請,只求償薪資+慰撫金。 加總後大約十多萬,我請求法官扣抵我已支付的特別補償金的金額 但法官說特別補償金不得扣抵判賠之金額,因為對方沒有向我求醫療賠償,特別補償金只在醫療部分。 我之前有打電話詢問過貴基金會專員,得到的訊息是,我支付的金額可以在判賠時得以扣除 對此實在不解,特來請求協助。
基金回復:

臺端107年6月20日於留言版所詢事項,答復如下: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第四十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其立法意旨為避免雙重受償之弊病。

二、又本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及第27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殘廢給付。三、死亡給付。」綜合上述第7條及第27條第1項之立法精神,明訂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侵權行為,保險人對受害人給付保險賠償,採限額無過失(責任)主義,即一定金額以下,採無過失(責任)主義賠償處理,以免除受害人因舉證責任困難,致無法獲得賠償,並使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又第27條第1項基於(本法)第1條所揭示對於受害人體傷提供基本保障原則,為求保險給付之迅速明確,特以定額給付方式列舉強制保險之給付項目,用於取代民法第192條至第195條有關侵害生命、身體或健康之損害賠償範圍之規定。另受害人對於其他超過本保險理賠項目與金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得循司法途徑向加害人請求。

三、但臺端來函稱「法官說特別補償金不得扣抵判賠之金額,因為對方沒有求償醫療費用,特別補償基金只在醫療部分。」惟訴訟中之個案,非屬本基金業務範圍,建議可洽詢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的法律諮詢服務,或洽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各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

四、臺端如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可進入本基金網站www.mvacf.org.tw查詢,或電洽(02)87898897分機510游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